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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粤人社发[2012]4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2.18 【实施日期】2012.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4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继续教育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参与、各方积极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的继续教育良好氛围。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和问题,请迳与我厅继续教育处联系(联系人:涂国标,联系电话:020-83134871)。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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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宣传提纲

近年来,特别是《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重视和正确领导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创新中不断发展,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创新能力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的继续教育工作仍存在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认识不足、学习动力不强,用人单位重视不够、措施不到位,以及培训方式单一,实效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继续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统一思想认识,共同推动全省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宣传提纲,现就有关宣传要点分述如下: 一、开展继续教育的目的意义

开展继续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继续教育活动,促使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紧跟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科技发展前沿,不断进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知识结构,提升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大力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既是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要求,也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开展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大继续教育立法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实现了继续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目前,我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 2 / 3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以及《广东省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关于适应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等。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既要维护好、行使好自己应有的权利,也要履行好法定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继续教育权利包括: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的继续教育义务包括: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灵活多样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都属于继续教育的方式,均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远程教育只是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继续教育方式。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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