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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
生审查的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2011]15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12.29 【实施日期】2012.01.3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修改《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
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修订)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 (广东省卫生厅2011年12月29日以粤卫〔2011〕150号发布 自2012年1月30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新、改、扩建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中危害或影响人体健康的因素,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1 / 2
第二条 本程序所指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对本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卫生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的公共场所包括以下类型场所: (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住宿场所;
(二)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沐浴场所; (三)理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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