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3:28: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

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残联厅发[2010]23号 【发布部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0.09.06 【实施日期】2010.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

签署工作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中国残联组织开发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以之为基础,将逐步建立起网络化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采集和管理平台。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将通过与“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系统接口,实现业务台账登记的残疾人在残疾人人口库及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 1 / 2

中的身份验证,从而核实残疾人身份信息,并完成数据交换和共享。

由于系统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残疾信息等内容,为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防止相关数据泄露,保证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经中国残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做好有关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密协议签署范围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文件由《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两部分构成。《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由各省级残联与中国残联信息中心签订。《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由各省级残联组织所有参与业务台账和统计工作的有关人员签署。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各省残联要加强对使用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和抽查,强化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建立安全保密制度和人员变更培训制度

各省残联要建立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使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使用人员变更时,要做好对变更人员的保密教育与培训。省级残联系统管理员变更时要及时向中国残联信息中心来函进行备案说明。 四、建立调用残疾人基本信息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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