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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
关于印发《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造发〔2014〕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指导各地科学开展森林抚育,提高森林抚育质量,规范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特别是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修订了《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和《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2014年9月29日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工作。其他森林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级抽查三级管理。
第四条 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级抽查;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省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下同)、县级单位(县、国有林场、团场、林业局等,下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核查验收、县级自查工作。检查验收工作由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承担。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核实作业面积、作业设计质量和作业施工质量,同时检查了解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全面反映森林抚育成效。
(三)严格规范、责任到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检查核查工作规定和廉政纪律,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客观、公平、公正评价森林抚育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下列文件是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 (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四)《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
(五)地方森林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二章 县级自查
第六条 县级自查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必须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条 县级自查应当采取抚育作业小班完成一个、检查一个的要求,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承担抚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林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森林经营主体)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相关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 省级核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