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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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闽政[2012]2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03 【实施日期】2012.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十一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2012〕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功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认真落实省政府与各总行、总部及集团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努力向上争取“海西专项信贷规模”、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贷项目或单列信贷指标和相关政策。大力拓展资产转让、行内银团、海外代付、内保外贷、进口保理、融资保函等业务,综合运用“信贷+租赁”、“信贷+产业基金”、“信贷+信 1 / 2

托”等融资方式,拓宽表内外融资渠道。积极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

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争2012年全省各项贷款增速比GDP增速高出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2个百分点,银行业通过表外业务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不低于500亿元。

二、扩大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推动福建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科技型、创新型、农业龙头型等各类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支持上市公司优化重组,推动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提高海峡产业和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抓紧组建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支持中央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发展。推动福州、厦门、泉州高新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首批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帮助有关企业解决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由相关专项资金给予扶持。2012年,力争全省首发上市和再融资规模达200亿元以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量超过上年。

三、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对小微企业实行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开辟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对中小微企业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池”,为无法提供足额有效抵押物或担保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将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至3%。对月度或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增加较多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适度调增信贷规模,2012年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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