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财政审计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4:19: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当年第3季度末应下达60%以上。超收收入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也要尽可能早下达,保证预算及时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比照财政部的下达比例和进度,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需要,确定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初和各季度的预算到位率,并逐年提高到位比例,确保基层财政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能够及时执行预算。”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预算编报完整性的通知》(财预〔2008〕435号)“二??中央财政每年11月15日前将下一财政年度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地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中央财政将及时下达对地方的各项转移支付。

省级财政要根据中央财政告知的预计数,结合本级财力安排情况,将对下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市、县。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2月10日前将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没有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的地方,应在11月底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地市,地市应在12月10日前将预计数提前告知县(市)。”

◆1.6 财政部门违规调整预算 【常见表现形式】

1.6.1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使得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1.6.2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

1.6.3 未经批准调减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三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第五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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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七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1.7 部门违规调整预算 【常见表现形式】

1.7.1 未经批准调整本级或所属单位支出预算金额 1.7.2 未经批准调整本级或所属单位支出预算用途 1.7.3 未经批准将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使用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批准。各省可根据省人大的预算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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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

◆1.8 财政部门或部门违规批复预算 【常见表现形式】

1.8.1 财政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1.8.2 部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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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二)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1.9 财政部门未按照预算拨款 【常见表现形式】

1.9.1 财政部门无预算、超预算拨款 1.9.2 财政部门无用款计划、超计划拨款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 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3)财政部 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坚持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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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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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

◆1.10 财政周转金管理不合规 【常见表现形式】

1.10.1 违规设立或变相设立财政周转金 1.10.2 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财政周转金 【定性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2000年年底以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五??要加强财政部门对外借款管理,严禁变相设置财政周转金。确因临时急需对外借款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大额借款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1.11预备费设置动用不合规 【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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