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6:45: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11.1未按规定设置预备费 1.11.2未按规定用途动用预备费 1.11.3 未经批准动用预备费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政府财政部门对要求追加预算支出、减少预算收入的事项应当严格审核;对需要动用预备费的,必须经本级政府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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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
二、违反决算管理方面的行为
◆2.1 财政总决算草案编制程序不合规 【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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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未按规定内容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含决算草案) 2.1.2 未按规定程序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含决算草案) 2.1.3 决算草案中未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数表或变更数表
【定性依据】
(1)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六十二条 总预算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其他附表等。??报送期限及编报内容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具体要求和本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的需要办理。
第六十三条 ??二、总预算会计报表的数字,必须根据核对无误的账户记录汇总。切实做到账表相符,有根有据。不能估列代编,更不能弄虚作假。
三、总预算会计报表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种类、格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编制口径填制,以保证全国统一汇总和分析。??
第六十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年报,即各级政府决算,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2 财政决算草案编报事项不准确 【常见表现形式】
2.2.1 未将决算编报范围单位全部编入决算 2.2.2 将决算编报范围之外的单位或资金编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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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决算(草案)报表数字不准确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账工作??决算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基层单位汇总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3)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六十三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三、??汇总报表的单位,要把所属单位的报表汇集齐全,防止漏报。”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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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2.3 上报决算草案或批复决算不符合规定 【常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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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上报决算草案不及时
2.3.2财政部门未及时批复本级部门决算 2.3.3部门未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定性依据】
(1)财政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六十三条 各级总预算会计报表要做到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内容完整。一、??所有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报表,以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及时汇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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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
三、违反收入预算执行规定的行为
◆3.1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常见表现形式】
3.1.1 自行设立国家规定之外的税收种类 3.1.2 未经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 3.1.3 未经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1.4 违规设立其他非税收入项目
3.1.5未按规定取消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三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
(3)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四条 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
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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