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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在成人高考的考试中,民法的复习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我们在考前应该重点复习民法。那么 关于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 什么 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 其他 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包括公民、法人两种情况。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如外国使领馆人员享有民事豁免权时,不受所在国民法约束。法人分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民事活动原则上应适用中国民法,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不适用所在地法律的,应按特殊规定办理。 二、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当事人主体地位不同。行政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国家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国家机关依职权发出命令或决定,支配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则仅有服从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地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2、法律关系中体现的意志不同。行政法律关系取决于行政机关单方意志,这种意志内容实质是国家意志,因而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利不允许放弃,否则即为失职、渎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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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任意性,民事权利可以放弃。3、调整原则不同。强制性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民法以自愿原则为核心。

(二)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社会主义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工资不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劳动关系不适用等价交换的民法原则,即适用按劳

取酬的分配原则。但劳动法对劳动关系无特殊规定的,劳动合同适用民法规则。 (三)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民法是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商法是补充民法的单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由于商事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行为和一系列的相关行为,商事活动本质属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商法规则是民法在具体经济关系中的具体化,其依赖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所以,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是商事交易毕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在民法规范未做具体规定时,应以商法补充,商事规则要优先于民法适用。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保护的民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

成考民法复习资料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出生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胎儿完全脱离母体,成为不依赖于母体,有独立生命的人。第二,胎儿出生时应为活体,即使胎儿出生后存活时间短暂,也有过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即为死体的,不能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出生,应申报出生登记。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为准。既无户口记载,又无医院证明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有关语气认定。如果有关当事人对自然人出生的时间有异议,或者发现出生登记与实际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可分为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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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宝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5、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对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3)财产代管人应恪尽职守。

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应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的事实。

(2)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须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必须按下列顺序申请宣告死亡: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成考民法测试题

一、选择题 1.所有权是 (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