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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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标定字〔2010〕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现行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设工程所用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材料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采购及保管费率为2.5%。

二、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按材料实际价格计入结算程序,计取有关费用后,施工企业以实际价格退供料款给建设单位,并按规定计取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实际价格=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

1、建设单位采购、付款、运输、保管,施工单位随用随领,采购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供应到施工现场材料仓库时,施工企业应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40%,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2.5%×40% 3、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交提货单(或在建设单位仓库交货),由施工企业自行提运的,施工企业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60%,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2.5%×60% 三、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可按规定找补差价。同时计取采购保管费,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或供应价)+实际发生的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2.5%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不再调整。具体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