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模式与资金管理中心模式利弊探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7:53: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财务公司模式与资金管理中心模式利弊探讨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企业内部财务资金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资金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使用分散、效率低下、体外循环等突出问题。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资金运作方式、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弊端愈加突出。尤其是很多大中型企业集团,由于下属成员企业多,分布广,产业链条长,内部业务板块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和资金支付频繁,涉及资金规模大,企业账户监管难度大。账户的分散管理容易造成集团资金沉淀现象严重,存贷双高,不利于发挥集团资金整体规模优势,也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全面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有两种模式:一是设立财务公司,这是目前很多大型企业集团所选择的模式。根据财务公司协会的统计数字,现在全国已经成立了一百多家财务公司。另一种模式是设立资金管理中心(或称为资金结算中心、内部银行),作为集团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以前资金管理中心调剂成员企业资金这一做法的合法合规性一直倍受争议。根据最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函[2010]20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最高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

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资金管理中心虽然不是金融机构,但是根据这些相关法律规定,资金管理中心利用资金集中管理后形成的资金沉淀向成员企业贷款是有法律依据的,集团公司通过设立类似“资金管理中心”的机构对成员单位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的合法性已得到认可。

一、两种模式的基本功能和业务范围 (一)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多年来财务公司为本企业集团深化体制改革、促进企业集团的资金集约化管理、增强内外部融资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立下汗马功劳。财务公司在为企业集团发展的同时自身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在企业集团的经营活动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财务公司业务范围:

1、结算: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2、融资: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借。

3、投资: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融资租赁、买方信贷,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投资和集团成员单位股权投资等。

4、中介:办理成员单位委托投资和委托贷款,承销成员单位企业债券,咨询、代理、担保、信用签证等。 (二)资金管理中心

资金管理中心是随着企业集团管理需求应运而生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企业集团通过资金集中统一管控平台,挖掘资金潜力,整合信贷资源,降低财务费用,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效率,促进集团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的提升。对外是企业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充分挖掘集团筹融资潜力,保障资金来源及流动安全性;对内资金管理中心的职能是提供集团内部的结算服务和资金余缺调剂。

资金管理中心的业务范围: 1、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2、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 3、为成员单位办理结算业务;

4、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5、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以集团公司名义); 6、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以集团公司名义);

7、有价证券投资(以集团公司名义);

对于担保、投资等业务,资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办理,但可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开展以上业务。总体而言,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要大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