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IPO上市咨询(2014年最新政策+募投可研+细分市场调查)综合解决方案 - 图文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18:18: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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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博思远略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细分市场(行业研究)调查大纲

一、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行业概况(重点) 1、企业的行业定位

2、上下游产业链及关联产业关系

3、行业市场容量分析(总的市场容量、关键设备产品的市场容量) 4、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三、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1、行业竞争格局(自由竞争、垄断竞争、垄断)

2、市场化程度(完全开放、政府控制、国企垄断、外商主导)

四、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行业内的主要企业和主要企业的市场份额(重点) 1、行业内主要企业(3—6家) 2、主要企业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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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行业进入障碍 1、技术壁垒 2、政策准入 3、资金规模壁垒 4、人才壁垒 5、品牌壁垒

六、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市场供求状况及变动原因 1、市场需求情况及其发展趋势 2、市场供给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3、供求格局及其变动原因

七、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重点) 1、近三年行业利润水平及其变动趋势 2、影响传业利润水平变动的因素分析

八、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产业政策因素 2、技术替代因素 3、行业发展瓶颈 4、国际市场冲击 5、其他因素

九、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1、行业技术发展历程及当前发展水平 2、行业当前主要技术及其特点

十、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重点) 1、生产模式 2、销售模式 3、盈利模式 4、其他特殊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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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季节性特征 1、行业的周期性 2、行业的区域性 3、行业的季节性

十二、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系 1、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

2、上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3、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十三、产品进口国政策及竞争环境 1、产品进口国政策及其影响 2、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

十四、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公司市场份额及变动趋势 2、主要竞争对手及其简要情况 3、公司的竞争优势 4、公司的竞争劣势 附件:

1、主要结论引用资料 2、市场数据引用材料 3、分析图表参考资料 4、拟发布的数据材料

5、市场容量数据推算表及基本假设 6、竞争对手资料汇总

7、行业研究报告和专家文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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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机发光显示发光材料项目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资质)编制解决方案

一、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运用及募投可研的编制要求

第十二节募股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

(一)预计通过本次发行募股资金的总量及其依据;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本次募股资金投向项目的主要意见;

(三)募股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包括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资本结构等的影响。未披露盈利预测的,应详细披露募股资金运用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条发行人应充分考虑实际募股资金量不足或超过所申报资金需求量的可能。所筹资金尚不能满足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详细说明其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所筹资金超过了规划中项目资金需求的,应披露多募资金的大体安排及资金管理措施,并披露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一百五十一条如属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并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及立项审批情况(如需要);

(二)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股资金的具体用项及其依据,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三)所投资项目的技术含量,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主要技术人员要求,研究与开发措施,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四)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等的供应情况;

(五)投资项目的产出和营销情况,包括产品现有和潜在生产能力,投资项目的产量、价格及产销率,替代产品,产品出口或进口替代,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六)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七)闲置资金(若存在)的利用计划,或资金缺口(若存在)的补充来源; (八)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及处置方式;

(九)投资项目的效益分析,包括现金流、内部收益率、达产期、回收期和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等。

(十)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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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对外投资、与他人合资进行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除相应披露上述具体内容外,还应主要披露:

(一)合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二)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 (三)合资方的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四)合资协议中有关可能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及损失处理的条款,如合资方不能按时投资,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的补偿方式等。

第一百五十三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对外股权投资组建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的,应主要披露:

(一)拟组建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等;

(二)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 (三)法人的组织及管理情况;

(四)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竞争关系。 第一百五十四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收购在建工程的,应主要披露: (一)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 (二)投资来源; (三)还需投资的金额; (四)负债情况; (五)建设进度; (六)计划完成时间; (七)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用于收购兼并其他法人股份或资产的,应主要披露:

(一)被收购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

(二)收购的股份或资产;

(三)所收购股份或资产的评估、定价等情况; (四)收购兼并后参股、控股的比例及其控制情况。

第一百五十六条发行人募股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用途,以及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的影响,包括对发行人财务结构、盈利预测、净资产收益率、股东利益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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