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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改造更新与报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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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改造更新与报废管理制度

一、一般设备的改造更新计划由机电科根据矿发展规划提出方案,由机电矿长审批,对主要设备的改造更新,应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报矿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费用可列入大修费或其他费用。

三、设备更新的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以报废更新。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通过修理,虽然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值80%的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6)设备报废可结合设备清查,作为机电科日常工作进行,每年进行一次,由机电矿长、机电科、财务科、材料小组组成鉴定小组,提出报废意见,按规定批准后执行。

(7)凡是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矿长审批,报集团备案。 (8)凡未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需提前报废时,由矿呈报.经上级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可利用部分,折价入帐,入库保管。

(10)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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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改造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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