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20:41:5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四十四条 仓储费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月1日到结算日,仓储费天数=结算日日期-当天日期+1 2、上月结算日后第二天到月末,仓储费天数=每月计算积数的天数-(当天日期-结算日日期)+1

第四十五条 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拨各指定仓库的实物库存产生的费用。目前金锭、金条由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金锭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金条运保费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运保费的计算点为:卖方实物存入指定仓库后卖出交割;买方提取实物出库;买方申请交提,申请日次日撤单及系统自动撤消交提申请单时均应支付运保费。

第四十七条 运保费的计算方式为:运保费率×卖出交割(提取)实物标准重量,交提撤单及系统撤单时为申请提货标准重量。金锭运保费率为0.09元/克,金条运保费率为0.18元/克。

第四十八条 会员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入库费率及出库费率均为2元/千克。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四十九条 会员存入或提取的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为溢短差重量。交易所对会员溢短差重量进行二次清算,清算分入库清算及出库清算两种。溢短差重量清算的顺序依次为:现货全额交易、现货Au(T+5)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五十条 入库溢短差重量根据会员卖出交割时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数量占该会员该交割品种扣除前剩余库存总量比例分摊其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计算。出库溢短差重量根据出库时实际溢短差重量计算,包括会员交提及自提。入库溢短差重量计算公式为:

入库溢短差重量=(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卖出交割数量÷该交割品种扣除前剩余库存总量)×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

第五十一条 溢短差重量金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参与不同交易合约,采取不同的清算价格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现货全额交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交割日该现货全额合约加权平均价

Au(T+5)分期付款交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交割日交割品种现货全额合约加权平均价

延期交收交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交割日该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加权平均价

第五十二条 若遇当日交易无成交,各合约加权平均价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相应加权平均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金锭实际重量、标准重量与重量均指纯重。金条、铂锭重量均指毛重。

第七章 代 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对于代理客户实行一户一码制,代理客户应取

得代理客户编码。

第五十五条 实物的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

第五十六条 代理客户更换代理会员应填写申请,更换新代理会员成功后,实物库存同时转入其新代理会员项下的客户库存中。

第五十七条 代理客户提交更换会员申请日后,其未结算的费用由交易所同新代理会员结算。

第五十八条 代理客户注销时,应结清与代理会员的所有实物库存及费用。提取其实物库存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五十九条 提货方提取实物后,如果对交割的实物质量持有异议,提取金锭、铂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会员代理书面提出。

第六十条 实物存货会员及客户对实物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交易所负有协调责任。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易所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金锭、金条、银锭国内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铂锭国内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第六十一条 经过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二条 经核查质量纠纷责任方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IC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会员IC卡用于会员到交易所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的身份验证。会员IC卡的使用及保管由会员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会员IC卡分主卡、副卡两种类型,其中主卡仅为一张,副卡可为多张。会员IC卡的使用有效期限为自卡制作完成日次日起一年整。

第六十五条 会员IC的申请、使用办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IC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开设的其它贵金属交易品种,交割办法另行制

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