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案例20160614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7:53: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元,合计前后共出资96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朱伟海以货币增资58万元,合计前后共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王强以货币增资10万元,合计前后共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4)2013年8月,第三次股权变更

2013年8月22日,杭州郝姆斯作出股东会决议,邱浩群、朱伟海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伟海将所持杭州郝姆斯公司股权中的3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以人民币30万元转让给邱浩群。

(5)2013年12月,第四次股权变更

2013年12月27日,经杭州郝姆斯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增加新股东何航,朱伟海何航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朱伟海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人民币50万元转让给何航,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6)2014年5月,第五次股权变更

2014年5月19日,经杭州郝姆斯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增加新股东杭州越群,蔡红亮、邱浩群、朱伟海、王强、何航、杭州越群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蔡红亮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人民币56.4万元转让给杭州越群;邱浩群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人民币56.4万元转让给杭州越群;蔡红亮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7.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72%)以人民币8.1216万元转让给何航;邱浩群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7.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72%)以人民币8.1216万元转让给何航;邱浩群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1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以人民币11.28万元转让给朱伟海,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7)2014年12月,第六次股权变更

2014年12月8日,经杭州郝姆斯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增加新股东杭州浩红,同意蔡红亮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16,775,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3.55%)以人民币16,775,000.00元转让给杭州浩红;邱浩群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15,875,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1.75%)以人民币15,875,000.00元转让给杭州浩红;王强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2,25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以人民币2,250,000.00元转让给杭州浩红,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12月22日,蔡红亮、邱浩群、王强分别与杭州浩红就该次股权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8)2015年3月,第七次股权变更

2015年3月9日,杭州郝姆斯作出股东会决议,杭州浩红、何航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何航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1,75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人民币3,500,000.00元转让给杭州浩红,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9)2015年4月,第八次股权变更

2015年4月1日,杭州郝姆斯作出股东会决议,重庆联创、杭州浩红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重庆联创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2,00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以人民币27,560,000.00元转让给杭州浩红,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

(10)2015年4月,第九次股权变更

2015年4月10日,经杭州郝姆斯股东会决议通过,同意增加新股东高志刚,高志刚、杭州浩红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杭州浩红将所持杭州郝姆斯股权中的4,250,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5%)以人民币58,565,000.00元转让给高志刚,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2015年4月10日,杭州郝姆斯就本次股权转让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三、锁定期安排

根据《重组办法》,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1、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约定,交易对方以郝姆斯股权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满足上述《重组办法》规定的锁定期情况下,交易对象各自承诺按如下方式锁定上市公司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

1、朱伟海、何航、中比基金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高志刚若在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以高志刚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完成发行并上市之日为准),其持有用于认购股份的标的资产时间不足12个月的(即在2016年4月10日前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超过12个月的(即在2016年4月10日当日或之后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杭州浩红、杭州越群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满12个月后,分五期解除股份转让限制(以下简称“解禁”),解禁时间及解禁比例如下:

(1)第一期解禁时间及解禁比例:解禁时间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对价股份上市之日(以交易对方各自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股份完成发行并上市之日为准)起满12个月,且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于业绩补偿测算期间内前一年度的净利润实现数与净利润承诺数之间的差异情况进行补偿测算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第一期解禁时依据的是2016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成就之日为准),杭州浩红和杭州越群当期可解禁股份数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10%。

(2)第二期解禁时间及解禁比例:解禁时间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满24个月,且2017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成就之日为准);杭州浩红和杭州越群当期可解禁股份数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20%。

(3)第三期解禁时间及解禁比例:解禁时间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满36个月,且2018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以最后一个条件成就之日为准);杭州浩红和杭州越群当期可解禁股份数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20%。

(4)第四期解禁时间及解禁比例:解禁时间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满48个月之日;杭州浩红和杭州越群当期可解禁股份数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20%。

(5)第五期解禁时间及解禁比例:解禁时间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对价股份上市之日起满60个月之日;杭州浩红和杭州越群当期可解禁股份数为其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30%。进行第一期至第三期解禁时,应待《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视是否需要实施业绩补偿,在扣减需进行股份补偿部分且业绩承诺方已履行完毕相关年度补偿义务后,予以解禁相关股份。如需实施股份补偿的,则当期解禁的股份合计数为:杭州浩红和杭州越群于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总额×解禁比例—当年应补偿股份数,可解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进行第四期和第五期解禁时,可解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