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2:52:4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2年颁布) 第八章 值班保障
第一百二十二条 航运公司及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所有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除紧急或超常工作情况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二)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三)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以对休息时间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的休息时间,应给予充分的补休。
第一百二十四条 船长按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
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均不应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