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公司法全文2004版中文译本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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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法1984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简称和注释

第一条 简称 第二条 注释

第二部分 公司的设立

第三条 成立

第四条 成立的限制

第五条 国际公司的要求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后果 第七条 个人责任 第八条 营业目的 第九条 权限

第十条 公司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大纲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 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 为社员准备的公司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的副本 第三部分 资本和股利

第十七条A 分派股票的权限

第十八条 股票对价的完全支付 第十九条 股票对价的种类 第十九条A 股票的没收

第二十条 股票对价的金额 第二十一条 零头股票

第二十一条A 以几种货币表示的授权资本 第二十二条 股本和盈余额帐户 第二十三条 股票的盈余

第二十四条 授权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二十五条 分割和合并 第二十六条 股票的特征 第二十七条 股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股票登记册

第二十九条 股票登记册的修正

第三十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三十一条 不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三十二条 没收股票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司自身的股票

第三十四条 法律资格欠缺的库存股票 第三十五条 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三十六条 股利

第三十七条 资产的增值 第三十七条A 股票的抵押

第四部分 注册办公室和代理人

第三十八条 注册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注册代理人

第四十条 本条已废除

第四十条A 注册代理人登记册

第四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应处的罚款

第五部分 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和清算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董事的选举、任期和免职 第四十三条A 非强制性的董事登记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的数量 第四十五条 董事的权力 第四十六条 董事的报酬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议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议的通知

第五十条 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五十一条 董事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董事的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 高级职员和代理人 第五十四条 谨慎的标准

第五十五条 对记录和汇报的信任 第五十六条 利益的冲突 第五十七条 免于受罚

第五十八条 董事责任险保险

第六部分 对社员和债权人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社员会议

第六十条 社员会议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社员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六十二条 社员的投票 第六十二条A 表决信托 第六十三条 社员的同意

第六十四条 给社员的通知的送达 第六十五条 给公司的传票等的送达 第六十六条 帐簿、记录和公章 第六十七条 检查帐簿和记录 第六十八条 普通合同

第六十九条 公司成立前订立的合同 第七十条 支付或转让合同

第七十一条A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 第七十一条 本票和汇票 第七十二条 代理人的权限 第七十三条 证明或认证 第七十四条 无社员的公司

第七部分 兼并、合并、资产出售、强制赎回、重组和异议者 第七十五条 对第八部分的有关术语的解释 第七十六条 兼并和合并

第七十七条 与子公司的合并 第七十八条 兼并或合并的效力

第七十九条 与外国公司的兼并或合并 第八十条 资产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 对少数股票的赎回 第八十二条 重组

第八十三条 异议股东的权利 第八部分 存续

第八十四条 公司的延续 第八十五条 临时登记 第八十六条 延续证书 第八十七条 延续的效力

第八十八条 根据外国法律进行的延续

第九部分 清盘和剔除

第八十九条 强制清盘

第九十条 自愿清盘

第九十一条 董事在公司清盘中的权限 第九十二条 清算人的职责 第九十三条 清算人的权限 第九十四条 清盘的程序 第九十五条 清盘的撤销

第九十六条 不能支付债务等的公司的清盘 第九十七条 由法院决定进行的清盘 第九十八条 接管官和财务管理人 第九十九条 剔除

第一百条 恢复到登记册中 第一百零一条 剔除的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法定财产清算人的任命 第一百零三条 已被剔除的公司的清盘

第十部分 费用和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执照费

第一百零六条 向登记官缴纳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罚款等的追缴

第一百零八条 被剔除的公司对费用等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费用等被纳入统一基金 第一百二十条 向登记官缴纳的费用

第十一部分 所得税、印花税和文件的登记

第一百一十条A 免除纲税义务等

第一百一十条B 非强制性的登记册的登记 第一百一十一条 非强制性的抵押登记

第十二部分 杂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证书的形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 良好信誉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文件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 管辖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院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法官判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开始生效

第一部分 简称和定义 简称

第一条 这部法律可以被援引为1984年国际公司法。 定义

第二条 (1)在这部法律中

“章程”指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章程;

“授权资本”指公司根据公司的组织大纲而发行的所有股份的票面价值的总额加上基于?发行的不以票面价值表示的股份数额。

资本指公司已发行的所有股票的票面价值的累积额和公司持有的库存股票的票面价值加上。

(a)公司已发行的无票面价值的股票总额和公司所持有的无票面价值的库存股票和

(b)有时经董事决议通过由盈余转为资本的数额; “公司法”指英国维尔京群岛公司法;

“延续的”指在第八部分的上下文背景中所探讨的“延续的” “法院”指最高法院或其法官;

“执照费的交费日期”指公司依照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交付执照费的日期; “执照费的最后交费日期”指每年的4月30日或10月31日; “社员”指持有某一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组织大纲”指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组织大纲;

“社团”包括信托财产集合、被继承人的遗产、合伙企业、或者是非法人社团;

“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指通常居住在维尔京群岛或者是在处于维尔京群岛的营业所或其他固定办公地点开展业务的个人,但不包括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

“登记册”指根据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由登记官保存的国际贸易公司的登记册;

“注册代理人”指根据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在任何特别时间履行依本法成立的公

司的注册代理人职责的人;

“登记官”指负责公司登记的官员;

“证券”指各种股票和合同(契约)证券,以及获得证券的自由选择权和认购新股的特权;

公司的“盈余额”指在往来帐户中记载的公司的总资产与总负债的差额加上资产的数额;

“库存股票”指公司曾发行的,但已被购回的或者被公司购得的未被注销的股票。

(2)本法中所涉及的货币指美国的通货。

(3)根据第八部分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像基于本法而成立的公司那样继续营业,则此公司不管是基于公司法或是管辖权不在维尔京群岛之内的法律而成立的,该公司均应当被认为是根据本法而成立,并且在本法中,凡涉及根据本法而成立的公司的附注都应当因此而作出相应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