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性精神疾病项目救治救助方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2 18:51: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015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

者救治救助工程”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工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县救治救助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50人。采取发动单位和家庭缴费、政府资助等方式,确保患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三项基本医保)。患者在医院的救治费用先由三项基本医保、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再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二、实施范围 救治救助对象

1.公安机关及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2.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且家庭贫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3.关锁及流浪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各项任务分配见责任状) 三、实施标准及要求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

原则:坚持医疗救治为主,生活救助为辅。

1.医疗救治:最大限度地收治流浪、关锁及肇事肇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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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所有救治救助对象必须纳入当地重性精神病人管理系统,实行“住院救助+门诊服药救助+生活救助”的限额救助模式,根据患者具体病情合理制定救治方案,急性期住院治疗按照医院临床路径规范执行,出院后根据需要进行门诊维持药物治疗。住院治疗实施定点救治,按照属地就近原则确定有资质及具备一定诊疗水平的精神疾病专科医院或开设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作为本地定点救治医院,并向社会公示,公布救治救助方式及流程,接受群众监督。

2.生活救助:在政策范围内,由当地政府对救治救助对象实施生活救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对未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给予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尽快将其纳入当地贫困人群救助政策及服务范围,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畴,帮助符合残疾条件的办理残疾证等。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未享受低保或残疾救助的精神病患者,由当地按照一定标准实施生活救助,杜绝发生病人流浪和失管现象。

3.补助标准及要求:

(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专项救治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5000元。患者完成住院治疗并按医嘱开具维持治疗药物后,定点医院或相关医保部门实行一站式报销。首先,按照三项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其次,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在获得相关医疗保险支付后,对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最后,由救治救助专项经费对患者自付医疗费用报销(自付医疗费用不足5000元的,结余费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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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患者后续治疗费用)。相关资金可由定点医院先期垫付。县卫生局和定点医院可结合实际确定资金的具体结算方式。

(2)按下达的目标任务数确定目标对象并实施救治救助,要求任务完成率、纳入对象符合救治救助条件率、救治救助行为规范率及资金规范使用率达到100%。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患者救治救助程序:摸排登记患者→监护人申请→专科医师复核→县级卫生/民政部门审核→定点医院收治及生活救助→考核验收。

(二)时间安排

1.3月,下发工作任务及指标。

2.4月至5月,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定点医院及救治救助对象。

3.5月至10月,全面实施项目工作。 4.11月,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体系

县卫生局为项目主要责任单位,县综治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残联为相关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按照市分解下达的指标任务,分工抓好落实,建立责任体系。

县卫生局作为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分解指标任务及制定实施方案,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治救助对象的排查及审核,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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