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视野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分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4 17:16:3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治理视野下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分析

摘要: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四者在整个社会治理与发展中的分工与协作,其愿景是实现社会的善治与建成和谐社会。本文首先阐述治理理论的产生背景、内涵以及特征,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治理理论浅析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构建问题。

关键词:治理;社会组织;善治;生态文明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在官方正式场合与文件中将“管理”(Government)转为“治理”(Governance),这一提法的改变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在前者的模式中主要强调的是政府单一主体在国家各种事务中的主导作用,政府在国家事务的舞台上往往采取统治手段“唱独角戏”,这是一种“全能型政府”。由于政府自身的天然缺陷,以及帕金森定律的左右等,会在其执政过程中出现各种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现象;而在后者模式中政府、市场、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四者各负其责、互相协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政府失败、市场失灵以及志愿不足等弊病,这是一种协调性“有限型政府”。提高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系统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以及生态文明。本文尝试用治理理论浅析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构建问题,以便明晰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及其主要责任。

一、 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在于强调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四者在整个社会治理与发展中的分工与协作,组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治理网络,其愿景是实现社会的善治与建成和谐社会,该理论有其产生的渊源背景。

(一)治理理论产生的背景

20 世纪70 、80年代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人类社会呈现出日益强烈的“共时性”特征。各种不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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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不同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被纳入到同一交往与碰撞的时空框架内,形成了一个日益敏感的交往系统。以信息控制、集权和技术治国为基础的科层体制愈来愈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其赖以建立的两大理论基础———威尔逊和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论与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均无法回答和解决政府所面对的日益严重的问题和困难:政府财政危机、信任危机以及管理危机。“政府失败”论开始占主导地位。种种情况表明,曾经主导西方公共行政领域近一个世纪之久,被誉为是行之有效、甚至是最佳的传统或称主流的公共行政,随着原有生存环境的瓦解,正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各种新的理论应运而生。其中最有影响的理论和观点有:最小政府理论、重塑政府、解除政府管制、再造公共部门和新公共管理等。这些竞争性的改革理论和改革方案在理论与实践的舞台上各显神通,被认为是逃离科层化政府困境所不可缺少的。但“各种竞争性理论的出现也使现实中政府改革的路径选择和公共政策的调整与制定,常常陷入各种方案的牵引和诱惑的‘多重依恋情结’或藕断丝连之中,使政府改革方案退化为各种主张的拼盘, ??政府治理体系改革由此深陷‘卡夫丁峡谷’之中”[1]。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兴起的治理理论有机融合了各种竞争性理论,成为了西方学术界指导公共管理实践的一种新理念,对世界各国的行政改革探索产生了重要影响[2]。

(二)治理的含义分析

治理理论虽然产生已有一段历史,但是对于其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对此仍然没有定论。

在治理理论的大量学术文献中,最负盛名的是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 J?N? Rosenau)的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这些管理机制“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这一界定主要强调非正式的主体在一系列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却放弃了正式的主体—政府。

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CDD)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法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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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这一定义较为全面的概括的治理的内涵,但是此释义仅仅是说明了治理的两类主要主体:正式的主体与非正式主体,但为指出治理的主要特征如回应。

K?J?霍尔斯蒂(K?J?Holsti)强调治理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秩序加上某种意向性,秩序意味着对行为的限制。这一定义较为抽象:“秩序”可以理解为正式主体—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各种制度以及方向性的原则规定;“某种意向性”可理解为各种非正式主体例如社会组织、公民等对于正式主体提供的原则性政策的灵活性执行。

星野昭吉将治理分为平行治理和垂直治理,认为治理的本质是一种非暴力、非统治的治理机制,而不是强迫和压制。此定义主要按照治理的方向对其进行了分类,在某种意义上揭示了治理的特点—非暴力、非统治,但是有失偏颇。

库伊曼(J?Kooiman)和范?弗利埃特(M?VanVliet)认为“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其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库伊曼(J?Kooiman)和范?弗利埃特(M?VanVliet)的定义概括了治理的主要特点—互动。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副教授曹景钧认为:良好的治理或者治理本身是一个西方的观念,其中包含了几个重要的成分:其中包括能力、透明度、问责与认受性,甚至与民主等重要概念有关[3]。曹教授的概念主要阐释了治理的多元特点。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康之认为:这种新的治理模式拥有一个由政府、社会、企业、公民组成一个“多中心”的互动的合作治理结构, 这个结构重视公共治理主体的道德自主性和能动性, 广泛采用包括私域治理工具在内的各种手段, 共同应对各种公共难题, 以确保复杂社会中的公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