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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业务使用合同

商密A

甲方: 乙方: 合 同 编 号:签 约 日 期:签 约 地 点:

数据业务使用合同

2015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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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业务使用合同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鉴于:

1. 甲方使用乙方的电路。

2.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电路使用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1条

定义

1.1电路:终端设备之间的连接媒介,是信号和信息的传输通道。

1.2 端到端:由乙方提供的经电信网络的骨干层,接入层到甲方端设备的网络集成。

1.3 一次性费用:电路开通过程中需要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测试费等,以及为满足甲方特殊需求采购设备或完成工程而发生的设备费及/或工程费。 1.4月租费:按月收取的电路的使用费。

1.5网络割接: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对现有的传输干线及相关系统进行必要的修改、调整、搬迁和改造活动。

1.6速率:甲方终端(不含)到数字集线器或园区交换机之间的线路和设备能支持的最大信息传送能力,是在理想网络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高速率。甲方实际使用的网络带宽是动态变化的,实际速率取决于骨干带宽、接入带宽和甲方所访问的内容提供商的带宽,乙方对达到最高速率的时间段和时间比例不做承诺。 第2条

使用标的物及其范围

甲方按照本合同申请使用乙方的电路,内容见下表: 1. IP城域网上网专线 序号 1 电路接入号 端口速率(bps) 安装地点 用途 开通时限 自用 第3条

第4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壹 】年。

双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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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甲方义务

数据业务使用合同

4.1.1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电路转给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利用上网专线经营话音业务和VOIP业务,不得为其他ISP提供互联;或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4.1.2 甲方保证其连接到电路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1.3 如甲方是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应当使用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让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号令)。

4.1.4 甲方遵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互联网接入用户入网责任书》以及《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相关内容。甲方应说明是否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并如实填写《ICP备案信息登记表》,否则引起的相关问题由甲方负责。如果甲方需要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则甲方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ICP许可证(经营性)或ICP备案号(非经营性),否则乙方可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果甲方暂不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若甲方在今后如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则应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向乙方及时提供ICP许可证(经营性)或ICP备案号(非经营性)。 4.1.5对已进行互联网信息服务,但未向乙方提供ICP许可证(经营性)或ICP备案号(非经营性)的,乙方将根据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指令,暂停甲方的接入服务,直至甲方提供ICP许可证(经营性)或ICP备案号(非经营性),乙方才为甲方恢复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暂停期间,乙方将正常收取月租费。

4.1.6乙方所提供的互联网专线默认关闭80和8080端口。在甲方拥有合法的互联网业务资格的前提下,若甲方向乙方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乙方为配合甲方生产经营需要,可免费向甲方提供80端口和8080端口开放服务。甲方保证所使用的互联网专线用途和使用方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1.7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申请开放互联网专线【80端口/ 8080端口】(以下简称“端口”),用于【网站应用/ 内部使用/其它 】,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涉及对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提供审批通过的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及《信息安全承诺书》),甲方保证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证明材料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按流程予以开通端口。如甲方存在互联网专线违法违规的使用情况,乙方保留即时关停端口的权力。 4.1.8 甲方应派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本方入网的协调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1)在安装场地向乙方提供准确的终端安装地点及接入设备的准备;

2)调配和预留大楼内竖井管道,如果遇到因管道,线路等问题需要甲方协调,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协调相关单位;

3)落实开通电路所需的设备、机房、场地等其他相关问题。 4)协调物业准入事宜。

4.1.9 甲方应配合对端、乙方进行端到端测试。测试完成后,甲方在电路测试表格签字确认,视为电

路开通。

4.1.10 乙方从电路开通之日起对电路进行收费。如甲方一次申请多条电路时,乙方按开通的电路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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