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8 9:42:0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九龙坡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9)21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意见》(九龙坡委发〔2014〕7号),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本区产业规划,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市场主体和工作(居住)的自然人。

第二章 高新技术

第三条 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和区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且年区级财政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从认定之年起3年内比照其区级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分别按50%、40%、30%的比例给予扶持。

对新引进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经审定后两年内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政府补助项目扣除补助部分进行补助)。

每年新认定和重点扶持一批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重点科技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新产品研发。

对新认定的国家战略性创新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市级优秀重点新产品(或市级重点新产品研发补助),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已列入国家或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通过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鉴定并已投放市场实现销售的,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财政补贴;企业开发多个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项产品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科技项目支持。

探索市场化方式推进科技项目改革,实施一批科技项目,重点在协同创新、科技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团队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章 知识产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专利申请、授权。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受理后,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元/件资助(每件国外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元/件、1200元/件、600元/件资助;获得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0元/件资助,获得其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0元/件资助(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国内非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元/件、800元/件资助。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1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当年代理九龙坡区专利申请200件以上,且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理总量30%以上的区内外中介机构,给予发明专利最高5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中介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授权,并形成产业化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件、2000元/件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制定标准。

新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经国家、国际标准委员会认定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