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2:59: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教师教学责任事故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加强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失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教学责任事故。
第二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责任事故认定为三级:一级为重大事故,二级为较大事故,三级为一般事故。
第三条: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育活动组织等各个方面。
第四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必须按照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客观公正,重在教育,旨在提高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二、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教师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未经学校批准,随意通知全体(或全班)学生停课。
3、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安全措施不到位,出现学生伤亡事故。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较坏社会影响。
5、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资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6、教师及管理人员泄露试题,监考不负责任,致使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
7、因参与有偿家教影响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
8、违反招生规定,收取招生学校礼券、现金,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9、值日、值班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
10、因教育管理不当,造成学生出走、斗殴等重大事故发生。 11、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工作被动等不良后果。
12、学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学校主管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 13、其它应认定为是一级事故的。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准备工作不充分,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停课。 2、无故缺课,或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调课或改自学。 3、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开课堂达10分以上。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主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 5、上课指名讽刺、挖苦、辱骂学生,反响强烈、情节严重。
6、未按要求完成全学年教学计划,拖下或舍弃学期课程达四分之一以上,影响教学质量。
7、实习指导教师未按规定坚守实习岗位,未经批准脱岗时间达到计划的30%以上。
8、教师经常不批改作业,影响教学效果(包括经常性的学生代改代批作业、试卷;大面积单纯的“√”等非正常的批改)。
9、工作时间打牌、搓麻将、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等影响教学教学工作。 10、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11、因教师工作不到位,致使家长到教育局上访,造成较大影响。 12、班主任未在第一时间掌握本班学生缺课情况,造成不良后果。 13、教师在课堂上吸烟。
14、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带队竞赛等因教师工作责任不到位,发生较为严重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5、其它应认定为二级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一级事故,可视为二级事故)。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正常的教学。 2、教师上课未带必备的教学材料或教具,影响正常的教学。
3、教师未按计划授课,无特殊原因,教学进度与学期计划学时相差八分之一以上
4、上课无故迟到,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课堂5分钟以上。
5、不认真备课,不钻研教材,教学中有知识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 6、校园值日、值周工作不到位。
7、教师晚上不注意娱乐时间,影响第二天正常教学工作。 8、工作时间不注意仪表(如穿吊带衣、拖鞋、短裤进课堂等)。 9、具体责任人因主观因素,造成学校不能按时、按量完成任务,而影响整体工作。
10、其它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的。(含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二级事故,可视为三级事故)
三、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教师教学责任事故的发现,途径可由以下方面: 1、学校领导直接发现。
2、家长、教师、学生反映举报的。(各设立校长信箱、举报电话) 3、教学调查所发现的。(学生调查表) 4、上级行政部门转告(或批转的)。 5、各职能部门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 6、其它途径发现的。
第九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学校的管理负责人,责成学校事故调查核实小组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经学校教学责任事故管理小组讨论并认定级别,一级教学责任事需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教学责任事故发生后不能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事故责任人,要按岗位、职责,把责任追究到人。
第十一条:发生(一级)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学校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影响,并立即上报市教育局。 四、教学责任事故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教职工在聘任期间出现三级教学责任事故,学校主管领导要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出现二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当年度不能评优、先进等;出现一级教学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出现一、二级教学责任事故均记入责任人的业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