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6 17:51: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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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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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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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注:此处填写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