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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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

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2]12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优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环境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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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府服务环境,争创助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新优势,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面取消市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努力降低企业在莞经营的配套、物流、行政等综合成本;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落实省级权限企业收费项目的减免,停止对企业征收治安联防费等。

第二条 扶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增强企业转型升级基础。落实中央、省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措施,实施我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48条”,从加强财政支持、落实税收优惠、加大融资支持、帮助开拓市场等方面,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和加快改造提升。

第三条 缓解企业融资难题,增强企业转型融资支持。落实融资扶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规模偏小的工业企业信贷支持,推行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业务,完善再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供更多、更便利的融资方式。

第四条 完善与港台日韩商会转型升级联席会议机制,强化企业转型沟通。定期组织市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等部门与重点商(协)会开展互动沟通,继续开展“企业走访和政府送服务上门活动”,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转型升级遇到的实际问题。 2 / 4

第五条 强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一站式”服务,强化企业转型辅导。继续完善和强化“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服务中心”功能,不断优化“一站式”服务,对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碰到的实际问题提供政策咨询和贴身服务。落实赴日本“335”定期辅导机制,采取“一对一”方式引导企业海外总部加速整合资源,扩大投资,增加总部要素。

第六条 建设跨部门电子化管理服务体系,强化企业转型电子化管理服务。建设“东莞市加工贸易管理服务平台”,首先应用到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与加工贸易企业四方电子化手册联网管理,逐步增加核销、企业项目审批备案以及企业诚信管理等功能,并延伸到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业务,实现“企业一次录入,部门依次审批,数据实时共享”,便利企业,提高效率,在全国率先探索出一套适合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新趋势的电子化监管体系。

第七条 提供企业品牌专利创建平台,支持企业经营模式转变。选择百家重点加工贸易企业,由外经贸、工商、质检等部门实施企业品牌创建扶持服务,力争用3-5年时间创建一批国家名牌名标、出口品牌和国际品牌。选择百家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加工贸易企业,由外经贸、科技等部门进行个性化辅导服务,引导企业增设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加强研发投入,整合内部资源,力争用3-5年时间发展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构建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体系,支持企业内外销市场并举发展。承办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打造成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对接平台;举办好“东莞台湾博览会”,支持“大麦客”等建立专业性或综合性商品交易中心,帮助加工贸易企业终端消费品进入国内商贸流通领域。继续加强与香港贸发局合作,建立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