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循环化改造相关资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2 7:44: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组织推荐

各省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各地区限报1个备选园区。

一)基本条件

1.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7年第18号);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工作;

10.列入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国家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的园区优先。 二)推荐材料

1.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

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地方初审实施方案。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初审。 (二)评审批复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挂牌“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

(三)签订承诺书。园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签订承诺书,确定园区循环化改造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和优惠政策。

(四)拨付资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中循环化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共同确定给予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重点项目总投资的10-15%),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按照补助金额的50%下拨启动资金。 (五)实施改造。

(六)考核验收。实施期内,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关键补链项目建设进度完成实施方案设定目标,且资源环境指标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验收和余款拨付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进行考核验收。考核合格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拨付剩余资金,并命名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不合格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3年内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扣回已拨付补助资金。 三、参考时间

2013年1月28日(12年10月29日通知) 2014年5月16日(14年4月8日通知) 2015年5月5日(15年4月16日通知) 四、支持项目

1.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关键补链项目。包括循环经济产业链接或延伸的关键技术,资源共

享设施建设、物料闭路循环利用、副产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污染物“零排放”或系统构建项目。

2.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包括园区内污染集中防治设施建设及升级改造、废物交换平台、循环经济技术研发及孵化器、循环经济统计信息化及监测体系建设、生产型服务业循环改造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