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2 22:03: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送局部刺激性研究资料。注射剂和可能引起溶血反应的生物制品应进行溶血性试验。

7.对于存在药物依赖性担忧(如需反复使用、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制品,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制品的作用机制评价其产生依赖性的可能,必要时应报送依赖性研究资料。 8.注册分类2的制品(单克隆抗体):

(1)当抗原结合资料表明,灵长类为最相关种属时,应考虑采用此类动物进行单克隆抗体的主要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

(2)涉及毒理和药代动力学试验时,应当选择与人有相同靶抗原的动物模型进行试验。无合适的动物模型或无携带相关抗原的动物,且与人组织交叉反应性试验呈明显阴性,可免报毒理研究资料,并需提供相关依据。

(3)免疫毒性研究应考察单克隆抗体与非靶组织结合的潜在毒性反应,如与人组织或者细胞的交叉反应性等。如有合适的模型,交叉反应试验除了体外试验,还应在动物体内进行。对具有溶细胞性的免疫结合物或者具有抗体依赖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的抗体,还应考虑进行一种以上动物重复剂量的动物毒性试验,在毒性试验设计和结果评价中尤其应关注其与非靶组织结合的潜在毒性反应。

9.注册分类3的制品(基因治疗制品)的药理毒理研究应关注以下内容:

(1)研究应采用相关动物进行。原则上,基因治疗制品的相关动物对基因表达产物的生物反应应与人体相关;如果制品采用病毒载体,动物还应对野生型病毒易感。

(2)常规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方法并不适用于基因治疗制品。此类制品的药动学研究应重点考察导入基因的分布、消除,基因是否整合于宿主体细胞和生殖细胞基因组;基因表达产物的药代动力学行为;载体物质的分布和消除等。

(3)应根据导入基因和基因表达产物的分布和消除数据,同时结合临床用药人群和用药时间等因素评价制品产生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的可能,必要时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10.注册分类5中的人血液制品,如使用剂量不超过生理允许剂量范围,且未进行特殊工艺的处理,未使用特殊溶剂,在提出相关资料或证明后,可免报安全性研究资料(资料项目19~28)。

11.对注册分类7、10和15的生物制品,应首先从比较研究角度分析评价其制备工艺、质量标准和生物学活性(必要时包括药代动力学特征)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的一致性。在上述方面与已上市制品基本相同,且已上市制品具有确切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毒理方面一般仅需采用一种相关动物进行试验研究,长期毒性试验的期限可仅为一个月;主要药效学方面可仅提供1-2项主要动物药效学试验,也可结合质量标准中的活性检测来综合考虑。注册申请人若能充分确证其与已上市制品的一致性,也可提出理由申请减免相应的药理毒理研究。

12.对于注册分类8的制品,应考虑进行对正常菌群影响的研究。 13.对于注册分类13的制品,应当根据剂型改变的特点及可能涉及的有关药学和临床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选择相应的试验项目。

(1)对于不改变原剂型的临床使用方法和剂量的粉针剂、小水针剂之间的相互改变,一般仅需提供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试验;根据处方变化情况,必要时需提供其他相关毒性研究资料;

(2)脂质体等可能改变原制品药代动力学行为的特殊制剂,应在新旧剂型动物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数据的基础上,结合制品的性质、安全范围、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等因素设计药理毒理研究,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14.对于注册分类14的制品,如果有充分的试验和/或文献依据证实其与改变给药途径前的生物制品在体内代谢特征和安全性方面相似,则可提出减免该类制品的某些研究项目。

(五)其他

1.体内诊断用生物制品按治疗用生物制品相应类别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2.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如药学方面无改变且临床用药剂量和周期未增加,可免报相应的药学、毒理和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关于临床试验的说明

1.申请新药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2.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3.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为:Ⅰ期:20例,Ⅱ期:100例,Ⅲ期:300例。

4.注册分类1~12的制品应当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5.注册分类13~15的制品一般仅需进行Ⅲ期临床试验。

6.对创新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的对比研究和临床试验。

六、进口治疗用生物制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申报资料按照《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品,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按照注册分类7的规定报送资料;申请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按照注册分类15的规定报送资料。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本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2.说明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制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和包装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制品,可以提供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并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但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须由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主管机构出具。

(三)其他资料项目的要求

1.资料项目29应当报送该制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

2.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且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3.生物制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四)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7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3.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5的规定申请临床试验。

第二部分 预防用生物制品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 2.DNA疫苗。

3.已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偶合疫苗变更新的载体。

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

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 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

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

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采用新工艺制备并且实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 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 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 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 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疫苗。 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

二、申报资料项目 1.综述资料:

(1)新制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选题目的和依据;

(4)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参考文献; (5)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2.研究结果总结及评价资料。 3.生产用菌(毒)种研究资料:

(1)菌(毒)种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 (2)种子批的建立和检定资料;

(3)菌(毒)种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工作种子批的检定报告。 4.生产用细胞基质研究资料:

(1)细胞基质的来源、特性和鉴定资料; (2)细胞库的建立和检定资料; (3)细胞的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

(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生产用细胞基质工作细胞库的检定报告; (5)培养液及添加成份的来源、质量标准等。 5.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1)疫苗原液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确定的理论和实验依据及验证资料; (2)制剂的处方和工艺及其确定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6.质量研究资料,临床前有效性及安全性研究资料: (1)质量研究及注册标准研究资料; (2)检定方法的研究以及验证资料; (3)与同类制品比较研究资料;

(4)产品抗原性、免疫原性和动物试验保护性的分析资料; (5)动物过敏试验研究资料; (6)动物安全性评价资料。

7.制造及检定规程草案,附起草说明和相关文献。 8.临床试验申请用样品的制造检定记录。 9.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10.生产、研究和检定用实验动物合格证明。 11.临床试验计划、研究方案及知情同意书草案。 12.临床前研究工作总结。

13.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综述资料。

14.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包括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等。 15.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有关改进工艺、完善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工作总结及试验研究资料。

16.确定疫苗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17.对审定的制造和检定规程的修改内容及其修改依据,以及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规程。 18.连续三批试产品的制造及检定记录。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资料项目 注册分类及资料项目要求 1 1 2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3 4 5(1) 5(2)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 2.“-”指毋须报送的资料;

3.“±”指根据申报品种的具体情况要求或不要求。

四、申报资料的说明

1.申请临床试验报送资料项目1~11;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12~18。 2.资料项目1:

(1)新制品名称:包括通用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命名依据等,新制定的名称,应说明依据。

(2)证明性文件包括:

①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②申请的生物制品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的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③申请新生物制品生产时应当提供《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及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