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生存智慧大全集)_遵守诚信:让你摆脱囚徒困境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1 15:37: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狼群战术体现在职场的合作博弈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这就是在合作中必须遵循诚信法则。诚信是获胜的关键。做人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尊严;经商同样需要诚信,诚信赢得市场。在你与对手进行博弈时,诚信便成为对方对你采取策略的重要依据。这是每个参加“囚徒博弈”的人的最佳选择,而你恪守诚信,对方也势必会用同样的方式来回报你,从而达到共赢的局面。

恪守诚信,就要对自己讲的话承担责任和义务,言必有信,一诺千金。答应他人的事,一定要做到。同他人约定见面,一定要准时赴约。要知道,许诺是非常慎重的行为,对不应办或办不到的事情,不能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就要努力兑现。如果我们失信于人,就等于贬低了自己。从古到今,人们这么重视诚信原则,其原因就是诚实和信用都是人与人发生关系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规范。没有诚信,也就不可能有道德,所以诚信是支撑社会道德的支点。

但是有一个问题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现实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诚信危机?

这是因为诚信是相对的,当诚信的成本与其价值相对失衡时,就会诱使人们作出某种不诚信的行为。当然,在一定的道德规范、市场规则和社会监督下,有时即便诚信的成本高于其价值,某些违背诚信原则的动机,还是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而不会变为实际行动。

缺乏诚信会失去未来的更大利益,但为了诚信而不计投资回报,则与现实情况大相径庭。虽然不能排除有些人的诚信行为单纯是为了塑造一种高尚的人格,但大多数人的诚信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

诚信是有价值的。单以交易来说,缺乏诚信会提高交易成本,妨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经济学家威廉·姆森认为,由于利己主义动机,商人在交易时会表现出机会主义倾向,总是想通过投机取巧获取私利,如故意不履行合约中规定的义务,曲解合约条款,以不对等信息欺骗对方等等。这样一来,为了尽量使自己不吃亏,在交易时就得讨价还价、调查对方的信用、想方设法确保合约的履行。于是,商业谈判、征信、订立合约等活动的复杂程度越高,交易成本就越高。当交易成本过高时,就不值得交易了。可见,只有交易双方彼此诚信,才能降低交易费用和提高交易的效率。

设想博弈以A违约开始,到第二次交易时,B会不信任A,要么放弃交易,要么附加更多的条件,但这对双方都不利。他们会认识到,从静态来看的损人利己行为,在动态中将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如果交易继续进行下去,出于对合作终止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之担忧,到第三次交易时,A会尝试着遵守游戏规则。“你投我以桃,我必报之以李”,故在第四次交易中,B就会信任对方。反之,如果A在第四次交易中对B第三次交易中发出的善意信号置若罔闻,则他必然会“你做初一,我做十五”,B也会在第五次交易中将继续违约,结果大家都讨不到好,则博弈再度限于“囚徒困境”的僵局。

既然博弈要不断地进行下去,则“囚徒困境”结局绝非均衡。市场会通过不断自发进行的惩罚与激励,促使交易双方调整心态,争取通过“双赢”达成长期合作关系。每个正常的人和企业都会理性地作上述演绎推理。于是我们可以发现,与其在第二次交易中遵守规则,还不如在第一次交易中遵守规则。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无限连续交易的博弈而言,每次交易的均衡表现为双方都遵守规则、坚守诚信,因而其结局最优。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交易应划分有限连续和无限连续。就有限连续交易而言,虽然交易是重复进行的,但因次数有限,则每一次交易的均衡仍然与一次性的交易博弈相同,是“囚徒困境”式的次优结局。道理很简单。既然次数有限,则必定存在着最后一次的交易博弈。而在最后一次博弈中,不管你一诺千金也好,坑蒙拐骗也好,既不会遭受惩罚和损失,也不会获得奖励和利益,因为此次博弈结束后彼此就不再往来。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当一个人知道明天就要死去,他今天的守法动机还会像以往那样强吗?如此看来,最后一次的交易博弈的情形几乎等同于一次性的交易博弈。那么倒数第二次交易博弈又如何呢?因为最后一次交易博弈已经确定就是“囚徒困境”式的结局,倒数第二次交易博弈不受最后一次博弈的约束。当你遵守规则时,不会在下一次受到奖励;当你违背规则时,也不存在着受罚。因此,倒数第二次的交易博弈同样与一次性的交易博弈的性质无异,其均衡过程也必将出现“囚徒困境”。

那么,究竟怎样才能讲究诚信、恪守诺言呢?首先,“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成为一个善意的交易者,永远不要先欺骗对方。虽然欺骗或许会得到短期的利益,但为此而破坏甚至中止长期交易,是完全得不偿失的。对于许多高档商品的销售者来说,欺骗一个客户,可能会使你失去很多潜在客户。此外,在营销学中有一种说法:开发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保留一个老客户的5~6倍。这些都说明,不要因为短期的利益而去欺骗你长期的合作对象,除非你不打算再干这一行。

其次,“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成为一个坚持原则的交易者,对对方的故意欺骗行为作出及时的强烈反应(必要时甚至可以以牙还牙)。因为,此时的犹豫和软弱只会使对方更加得寸进尺,使用这条原则可能会使对方尽快回到合作的道路上去。当然,使用这条原则风险较大,因为也可能出现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除了自身必须具备一定实力外,还要看外部的市场环境。如果在近似完全竞争的市场上采用上述策略,就很容易导致不理想的局面发生。

此外,一定要记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成为一个宽容的交易者。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对于对方由于信息沟通失误或判断错误等原因造成的非敌意失信行为,尤其在对方已作出和解的表示时,应给予及时的和解回应。不要因为一时的意气用事,造成两败俱伤的结局,毕竟长期的合作,才能造就真正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