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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119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8]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01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8〕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 1 / 3

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实施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分工承担部分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2 / 3

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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