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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1:59: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关于教育惩戒的几点思考

1 惩戒的历史性与时代性 1.1 惩戒的历史性

翻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教育和惩戒自古以来就密不可分。我国古代教育名篇《学记》中有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这“夏”、“楚”就是古代用以惩戒学生的的树条。在《易经》中“蒙”卦初六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中体现的“小惩大戒”思想,也肯定了教育中惩戒的积极意义。不仅在国内,国外亦有相关思想体现,夸美纽斯在《大教学论》中提到,“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的”,“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马卡连柯也指出,“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而且也是必要的”。 由此可见,教育本身就包含着惩戒的意味。教育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教育不仅意味着要传授知识,同时还要按照社会行为准则规范学生的行为。显然,“教育”之舞,是戴着“惩戒”的“镣铐”跳的。 1.2 惩戒的时代性

随着一次又一次的教育改革,到近些年的“赏识教育”、“情感教育”、“爱心教育”等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中国遍地开花,原本的惩戒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质疑。“教育”的“舞姿”越来越丰富,“舞艺”也越来越高,“镣铐”却越来越跟不上改革的“舞步”,显得力不从心。原本的惩戒观已成桎梏,有

些教育从事者要么觉得无法把握好新形势下教育惩戒的内涵,消极放弃惩戒,抛弃“镣铐”,要么错误的理解了教育惩戒的外延,奇舞飞扬,最终找不到北,对社会和自身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镣铐”坏了,舞还能跳多久呢?由此,我们更应理清教育惩戒的内涵与外延,否则会对我们教育管理实践的创新和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阻碍。 2 惩戒的概念辨析

“惩”即惩处、惩罚,是其手段。“戒”即戒除、防止,是其目的。惩戒体现的是手段和目的统一,是以惩促戒。惩戒不同于惩罚,惩戒强调教育效果与目的的达成,而惩罚往往只注意负性强化的取得本身。惩戒也与体罚不同,体罚是“教师为了让学生服从管理而采取的、用强力征服或强制手段迫使学生服从管理的行为,或者教师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采取的惩罚措施,其程度超出了法律所能接受的界限,给学生的合法权利造成侵害的行为”。[1]体罚是惩戒中最极端的一种,既不能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又严重违背教育人道主义根本原则,因而是违法行为。 “惩戒”的教育性目的更强,更易于被人们理解和付诸实践,因而也更符合当前教育环境下倡导的教育制裁的实质目的。[2]我国实行教育惩戒的前提是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原则。劳凯声等认为,教育领域内的惩戒即“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其中的“否定性制裁”是指“通过给学生的身心施加某种

影响,使其感到痛苦或羞耻,激发其悔改之意,从而达到矫正的目的”。

可以看出,惩戒是一种教育方式,它本质上同期望、激励、表扬等方式一样,指向学生的进步。 3 惩戒的实施困境

3.1 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惩戒权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教育惩戒权,是指法律主体基于特别身份关系,为维持纪律与秩序,对于违反一定义务者所进行的管教措施的权力。[3]惩戒权属于委托权,是一种公权力。教育中的惩戒权,当执行者为教师时,便是教师惩戒权。劳凯声多次对惩戒权的性质与来源进行论述,“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顾名思义,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教师的一种权利。作为教师,有权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有权做出职责范围内的专业性行为。这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之一,也是教育活动中教师必要的权力之一,是随着教师这一专业身份的获得而取得的。”[4]教师理应拥有惩戒权。

3.2 法律依据与实施困境

目前,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律条文有《教育法》中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教师要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