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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0:57: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对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执政能力建设,特别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党执政后的一项根本建设,也是我们党始终面临和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课题。其中,依法执政又是党和国家历史基础教训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依法执政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研究和解决当前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高司法及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密切需要,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浓厚的功利色彩、部门利益驱动、不移送刑事案件 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涉及的对相对人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又需要追究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一旦将案件移送,罚款也将随案移送。执法部门为了不让 利益受损失,维护部门和单位利益,完成上级下达的罚款创收任务,确保本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福利兑现,既便是相对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现在这种利益驱动下,也是一罚了之,单位得实惠,相对人也满意。

2、执法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不移送刑事案件 违法调解,以罚代刑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执法人员收受或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贿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中,工商管理人员白启祥、李亭君明知他人销售劣质奶粉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亲属也多次要求查处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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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但白、李二人却因接受了当事人吃请和1000元贿赂,仅作了行政处罚,并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真相,企图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差,缺乏区分罪与非的识别能力,证据收集、保全能力低,而不移送刑事案件 行政执法案件中构成犯罪的,大多数为结果犯,有的用具体数字表述,有的则用“情节严重,性质严重”等模糊概念表述,在实践中不宜把握,尽管有的案件有司法解释,但行政执法部门对司法解释知之甚少,在案件处理中,往往是就低不就高,以理解和掌握的政策法律结案,致使有些触犯刑律的犯罪嫌疑人未受到刑事追究,放纵了犯罪。另外,收集固定证据是专业性很强的一项专门工作,一方面,法律对证据形式、证明方法有特殊要求,另一方面,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收集、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同时,证据由于时间或其它原因,有灭失或难以提取的困难,固定和保全证据也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执法人员使用证据的专业水平低,要么程序不合法,要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致使有些刑事案件降格处理,导致打击不力,放纵犯罪。

4、行政执法权“出租”现象严重,致使权力泛滥 行政执法权是国家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特殊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享有。实际工作中,有此国家行政机关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薄,把本应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利,“出租”给某些单位和个人,本文来自.gongwen123.以致使一些单位和个人借用“出租”的行政权,乱罚款、滥收费,甚至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贿赂、贪污、私分罚没款,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如烟火爆竹、煤碳管理权本应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但是,有些国家行政机关硬是把管理权承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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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给个人,并以政府的名义成立办公室,行使行政执法权。这种行为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权利泛滥,影响政府形象,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5、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意识差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担负起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职责,但检察机关重刑轻罚的思想依然存在,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我们的确积累了不少经验,这是无庸置疑的。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行政执法领域经济领域内的违法犯罪日渐增多,打击这类犯罪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九七刑法的修改就是例证。检察机关如何随着立法上的调整,加大对行政执法领域犯罪的查处力度是当前我们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当前行政执法中有些问题的严重性,有的权钱交易,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有的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有的无视法律,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等。如果听之任之,会破坏我国刚刚建立的市场秩序和法制秩序,就影响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其危害性是不能低估的。其次,唱好法律监督的主旋律,借助法律监督这个平台,查处和打击行政执法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如果我们在观念上对行政执法监督仍然抱着无所谓,害怕多一事,或者是例行公事,满足于发文件、讲讲话,不实实在在地抓一抓案件,那就是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认识的一种偏颇,是执法中的教条主义和主观主义,应当给予摈弃。

6、对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不规范,导致监督不力 今年高检院和国务院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共同会签了关于完善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刑事案件的文件,压滤机滤布这对监督行政执法具有积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这种监督是伴随刑事案件的移送而开展的,对移送以外的行政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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