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19 5:30: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的梳读与审思

瞿老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归咎于了一句话:“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即“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瞿老认为,“自儒家化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换言之,儒家化,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极为重要的过程,并使得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变化。

一、“以礼入法”的解构

瞿老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研究始于其“礼法之争”的论述。

就性质而言,“礼“为儒家“治平之具”,属于差别性的规范,而“法“为法家治国之器,为同一性的行为规范。当然,法家也并不否认诸如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的分别及存在,其更为注重的是对法律的执行与秩序的维持。儒家也不曾绝对地排斥法律。对于礼法之关系,瞿老并非如吴正茂所说,“将礼完全地排斥于法律之外”,相反,瞿老认为,礼法之关系“密切无比”,既可分治,又可合一,二者均为社会约束、行为规范,其分别既不在形式也不在强制力之大小分异。此当为“以礼入法”之前提。

其次,瞿老指出,中国古代司法“取自由裁定主义”,审判决狱皆有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断讼必以礼为根据”。然瞿老之意并不旨在于否定法家思想的作用,更非是要割裂礼法之关系,而是说明其司法实在实现一种礼法互补,互为表里的道德法制、贤人之治,并使“纲常名教”的思想皆得理解、解释、适用。此为“以礼入法”之手段。

二、“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在瞿老看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始于魏、晋,成于北魏,经由隋、唐采用成为正统,而自儒家化历程之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此观点主要受到三方面的诟病。

其一,法律之儒家化始于汉。瞿老言,“法律之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但在其看来,汉代

的法律儒家化主要针对“章句注释”、“经义决狱”而言,无系统的修改,因此,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应在“将礼杂糅于法律条文”的曹魏时期。但反思,秦汉时期,法律暂时无从改变亦或说变革有限,汉儒官员只有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才得将儒家思想内容作为解释和判决的基本原则,而这无疑是当时社会状态下,最为有效的贯彻思想的路径。

其二,法律之儒家化成于隋唐。就此观点而言,瞿老的主张无疑更为在理。唐律的“礼法合一”更类似于是法律儒家化结果的强调,是一种自然延伸,但这并不代表之前的法律儒家化工作并未完成,因而延伸更多体现的是融汇、总结,此外,北齐对法律儒家化的贡献也较多的体现于补充、修订工作之上,亦属于后续打磨工作,故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实成于北魏。

其三,自儒家化历程后,中国古代法律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家族组织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基础。注重对家族利益的维护,是一个重要传统。儒家的纲常名教逐步渗入法律,但家族本位思想、阶级理念始终为各朝代传承,只在局部内容有所发展、损益,而无根本上的改变。因而无论儒、法观念分异,其目的均是为家天下的统治服务,礼治、法治均为治民。所以,论及古代法律之本质,应是自始未曾有变。

三、古代法律儒家化之现代观

瞿老在其书导论中提及,研究法律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应该知道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是否有效,推行程度如何,对人民的生活有什么影响等等”。利用古人记事、个案、判例作为根据,来讨论法律时效问题,是富有功能主义色彩“法律社会功能分析”,跳脱于分析学派路径,将法律与社会密切联系起来,研究了古代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和法律流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对历史的解读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在当下所处的时代背景之下理解现实,思考今天的法律精神,面向未来,召唤法律的新生。

需要澄清的一点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仍然是一个历史问题。作为维系当时社会秩

序、安定的手段,儒家化的法律功不可没。而对于现代法制建设,尽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不也不能过于夸大其功能效用。如果在当今社会仍然主张法律的儒家化,那只能视其为错置的时代幻想。

近年来,儒家学说在民间有复兴之势,因此,部分儒家学者便藉此主张现代法律之儒家化。然而,其未意识到的是,民间对于儒学的所谓热情主要集中于养生保健、风水权谋和文学艺术等方面,对传统的国家治理、法治与秩序并没有多大兴趣。民间推动儒学的复兴,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地方旅游资源开发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创造。这反映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的多元发展和其间夹杂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现象。现代法律之儒家化,尽管有其形而上的义理,有治道层面的技艺,然而其无法从根本上予以落实,若强行吹捧,其必然也会暴露出如专制主义等深层次、隐蔽性的严重问题,故其在现代社会之中已不再具有独立的光复价值。

但儒家思想或是历史的法律儒家化仍具有其积极意义。就现代法治建设而言,单靠法律之独立功能,建设而成的只能是一个冰冷的社会。因此,儒家也好,法文化也好,对于历史,我们研究的应当是其本来的一种状态;对于现在和未来,则应当是开放的、有针对、有选择的填充性类目。当然,更应当尊重的是一直流传并始终适用的那些基本前提和原则。与历史的研究一样,对于现代社会的规划也应当深入到社会本身构造和运行机制中去,结合现代价值和历史精华,探寻有益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