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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深府[2004]6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02 【实施日期】2004.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4年4月2日 深府[2004]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一○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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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市、区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以及市、区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中,属于《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以下统称为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交通、水务部门及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环节和办事期限,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预选承包商制度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预选承包商作为投标人或承包人。
前款预选承包商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大型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商等,其范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建设的需要调整。
第五条 成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代表及专家组成,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 3
第六条 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工程建设实际制定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条件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资格审查条件一般包括企业的资质、财务状况、质量保证体系、年产值、年纳税金额、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每年一次定期受理承包商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确定预选承包商名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上发布。
符合条件的承包商均应纳入预选承包商名录。未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人,可请求委员会复核一次。
第八条 承接保密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可由市保密机关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
第九条 实行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管理制度。对中标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拖延工期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或暂停其承接建设工程,情节严重的,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对有行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预选承包商,委员会应当将其清出预选承包商名录。被清出的承包商,委员会两年内不得受理其重新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申请。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向委员会提交该工程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表现评价报告,作为预选承包商动态考核的依据。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