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15:56: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的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因此他们只和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公司的名字,联系人、等,以便联系。
11.卖方M公司不能轻易接受买方作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否则要有前提条件。承运人无单放货是违约行为,买方T公司在未付款时无权指示承运人放货;收货人在未付款时提货属于不当得利。
12.我方业务员的观点是错误的,晚交货的责任应该是在船方,属于承运人管货责任,因此,我方可以在理赔后向船方追究责任。
13.在装船签发提单时,如果承运人知道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点,怀疑的根据或说明无法核对。这样的记载可使承运人免除对货物的安全责任。对承运人而言,凭卖方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丧失了自己的权利,也是对提单善意持有人的欺骗,承运人面临着收货人直接向其提出赔偿的风险。对卖方而言,为了摆脱不能结汇的风险,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是以骗取银行和收货人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剥夺了收货人本应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赎单的合法权利,。收货人一旦知道详情,必然以欺诈为由,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给与损害赔偿。保函从法律角度看,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它对提单的效力和信誉构成严重的损害;保函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贸易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
14.倒签提单是一种行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不可取的。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看,列有“装运日期”的条款为合同要件。因此,违背“要件”的一方不仅会遭到对方索赔,甚至可以废除合同。倒签提单日期就是掩盖了正式的装运日期,实质上掩盖了延迟交货的责任。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15.在CIF条件下,卖方租船订舱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买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向买方提出租船的条件,并且应该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进行调查。
16.卖方的承诺无效,且没有变更合同;承运人不承担变更卸货港的责任;汇率变动是商业风险,我公司无理由拒收货物。
17.在案中选择使用FOB的贸易术语不当;集装箱运输可争取选择在陆交货的FCA术语,卖方货交承运人就完成交货。
18.在整箱货物运输中,交货时只要货箱铅封完好无损,承运人即完成运输义务,但是对箱货物不承担责任;整箱货物进口时,买方应对卖方装箱予以监督,并尽可能使用托收方式结汇。
19.承运人拒赔的不充分。因为承运人签发的是全程运输提单。在货物没有运到并交给温哥华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货主的途中,在运输中的责任和风险,应由承运人来承担。而承
运人通常是会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看承运人购买的险种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第二程船的承运人来承担,货物已由第一承运人转给第二程船的承运人。还是要看第二程船的承运人购买的是何种险种。
20.(1)P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P远洋运输公司应对海产品的损失负责。(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填空题
1.被保险人,保险人,投保,险别,保险费,经济补偿 2.财产
3.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运输工具 4.并未,施救,整理,修复,超过,价值
5.实际存在的,有意的和合理的,非正常性质的,额外的 6.施救,救助,其他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条款》,《协会货物条款》 8.基本,附加,平安,水渍,一切,一般附加,特殊附加 9.基本,附加
10.水上危险,运输工具上
11.ICC(A),ICC(B),ICC(C),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 12.陆运,陆运一切,仓至仓,最后目的地车站卸离车辆后,两 1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一切,仓至仓,不同 14.60,60,30 15.CIF,10%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三、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A 5.A 6.C 7.D 8.D 9.C 10. C 11.B 12.A 13.D 14.B 15.C 16.C 17.B
四、多项选择题
1.BD 2.ABCDE 3.ABCDE 4.ABCD 5.ABCDE 6.ABC
五、名词解释
1.可保利益原则:又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对投保人没有任何利益影响,那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不具有保险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合同无效。
3.共同海损:是指载运货物的船舶在航运中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危及船、货等方面的共同安全,船方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为了使航程能继续完成,而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4.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围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5.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原货主所有等损失。 6.推定全损: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来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这一费用有可能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7.委付:是指在发生推定全损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通知书,以说明被保险人愿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被保险人便可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款。委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办理赔偿的一种手续。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通知书,则保险人只能按部分损失给予赔偿。被保险人仍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8.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围的风险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9.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和计收保险费的基础。
10.预约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发运的以CIF条件成交的大批量的出口货物或以FOB和CFR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时使用的保险单。
六、简答题
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原则有: (1)可保利益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 (3)近因原则。 (4)损失补偿原则。
(5)代位追偿原则。
2.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危及到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是真实的、不可避免的;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是有意的而且合理的; (3)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危险直接造成的; (4)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的。 3.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而人为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的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海上货物运输风险所造成的费用主要有:
(1)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围的风险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保险单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应对这种施救费用予以赔偿。
(2)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受了承保责任围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保险人一般应当赔付救助费用,但前提是这种救助必须有效果,按照国际惯例称为“无效果,无报酬”。
(3)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运输货物的船舶在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如避难港停泊费、装卸费、保管费、仓储费等。
5.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 (2)淡水雨淋险。 (3)短量险。 (4)混杂、沾污险。 (5)渗漏险。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 (9)钩损险。
(10)包装破裂险。 (11)锈损险
以上11种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承保围,如果已经投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加保上述一般附加险了。
6.《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和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围和除外责任。如由于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执政当权者扣押、拘留所引起的航程丧失或损失等
7.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条款)包括ICC(A)、ICC(B)和ICC(C)三种基本险及协会战争险、协会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共六种。其中基本险可以独立投保,协会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可征得保险人同意后,作为独立的险别投保,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须在承保基本险的基础土加保。
基本险的承保围为:ICC(A)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ICC(B)类似于我国的水溃险,ICC(C)则类似于平安险,但其承包围比平安险的责任略小一些。ICC条款的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比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其战争险的责任期限同我国海运战争险条款一样,也是仅承保“水上风险”,不使用“仓至仓”条款。
8.投保险别的选择原则是: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时,对于基本险必须从其中只选择一种进行投保,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不能单独投保。
9.陆运保险是货运保险的一种,其险别分为陆运基本险(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和陆运附加险(陆运战争险)。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围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和一切险。陆运基本险的承保责任起吃期限与海运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陆运战争险的承保围仅以铁路运输为限,其责任起吃不是“仓至仓”,而是以货物至于运输工具为限。陆运货物的索赔时效是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10.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主要有:
(1)保险单。俗称大保单,如按CIF条件出口,常使用这种保险单。
(2)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它是简化了的保险单证,其上仅列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保品名称、数量、保险险别、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对于保险单背面所列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详细条款则省略。
(3)预约保险单。目前在我国仅适用于FOB或CFR价格进口的货物和出口的展品或小卖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