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4:24: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目的:为了贯彻《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范拆迁补偿估价的相关事项,合理体现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量,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清河、清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涉及房屋拆迁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估价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四条 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估价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估价机构中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 估价对象:被拆迁范围内,经查产认定具有合法产权的被拆迁房屋。
第六条 估价目的:统一表述为“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而评估其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七条 估价时点: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 价值标准:不考虑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所受抵押、租赁、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
第九条 房屋评估价格构成: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十条 估价程序:1.接受评估委托,明确基本事项;2.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前期调查;3.拟订作业方案,进行现场勘察;4.参照技术细则,进行评估测算;5.确认测算结果,撰写估价报告;6.汇总相关资料,提交估价报告;7.现场咨询答疑,估价材料存档。
第十一条 估价结果表达形式:房屋拆迁分户补偿金额估价结果通过分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淮安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分户估价表》(见附件十)反映。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该拆迁项目拆迁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 被拆迁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
第十三条 房屋性质认定: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屋性质认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即“住改非”房屋),应当参照经营用房估价。参照经营用房估价的具体方法见本细则第十七条。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分类:被拆迁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具体分类明细内容见附件九。
第三章 拆迁估价方法及应用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拆迁估价方法:一般住宅房屋适用市场比较法的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其基本公式为:
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
为基准价格,即按附件二要求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的市场评估价格; 为实体修正综合系数;
对一些较为特殊的住宅房屋在不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采用其他市场化估价方法评估。
第十六条 住宅房屋估价技术路线:对适用基准价格修正方式估价的一般住宅房屋,其拆迁补偿评估价格测算的技术路线为:
1.确立评估基准。在拆迁项目范围内设定“标准样本住宅”作为评估基准。“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要求参见附件二;
2.测算基准价格。按《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的方式,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出“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比准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测算基准价格的可比实例的选择条件参见附件二。其计算公式为:
基准价格 = × × × ×
Vsi—可比实例价格,n为可比实例的个数;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由于采用买卖的正常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因此该系数取100;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该系数由估价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形和评估中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当地相关价格指数进行确定;
—可比实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可比实例区位因素情况修正为标准样本住宅区位因素情况的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四; 3.确定评估价格。各被拆迁房屋分别与“标准样本住宅”进行房地产实体状况因素比较,按比较法原理修正基准价格得出各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格。 其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住宅评估价格 = 标准样本住宅基准价格 ×
K i31─标准样本住宅实体因素情况修正为被拆迁房屋实体因素情况修正系数,系数确定参见附件三。
第十七条 “住改非”房屋参照营业用房估价方法:
对本细则第十三条所述的“住改非”房屋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方法,根据其沿街与否,分为两种情形进行估价和补偿:
1.对沿街,指沿附件五中所标明的主次干道的“住改非”房屋,其估价是根据营业年限取其营业用房性质和住宅用房性质权重的拆迁评估价格之和作为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价格;具体权重系数选取参见附件五。
2.对非沿街的“住改非”房屋,其实际营业部分的拆迁补偿采用住宅评估价加营业补助的方法确定,营业补助的标准根据不同经营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参见附件五。
第十八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估价方法:非住宅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因实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应适用收益法估价。
第十九条 非住宅营业用房收益法估价:采用收益法评估被拆迁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价格时,应采用有限期收益法公式。考虑到拆迁估价的补偿性质,一般采用稳定收益情形测算,即通常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V为评估价格,a为估价对象年纯收益,r为资本化率,n为收益年期,相关系数的确定参见附件六。 第二十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估价方法: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估价首选市场比较法进行。因案例收集等具体原因无法适用市场比较法时,可适用成本法。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成本法估价:
1.成本法的内涵: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建造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本细则中定义的成本法系以房地产价格各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估算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方法。本成本法中的“成本”含义,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实际成本,而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客观市场价格。
2.成本法的基本公式: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考虑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的特点,成本法估价的基本公式为:
拆迁补偿评估价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建筑物折旧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扣除折旧后的建筑物现值 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是估价时点的土地取得价格。
3.参数确定:除另有规定外,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可采用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市场比较法等确定;各类建筑物重置价格、折旧的确定可参见附件七、八的说明。
第四章 其他拆迁估价问题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大于房”的估价:对被拆迁住宅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应给予补偿,计算公式为:
1.“地大于房”面积=合法土地面积-合法房屋建筑面积
2.“地大于房”土地单价W = 被拆迁房屋所处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L
当被拆迁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划拨性质时,L取0.6;当被拆迁房屋占用的合法用地为国有出让性质时,L取1。
基准地价按市国土部门颁布的在用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3.“地大于房”土地总价=Wד地大于房”面积
第二十三条 非住宅房屋划拨土地估价:拆迁估价时涉及的被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合法用地为划拨性质时,则应将其占用的合法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部分予以扣除,该出让金数额为其合法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40%。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它估价: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参照《关于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标准执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成本法评估其建筑物残值。在建工程应采用成本法进行估价,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止施工时的状态为准;在建工程土地估价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
第五章 拆迁估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具报告要求:拆迁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参照本细则的要求出具拆迁估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签名盖章:拆迁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法人单位公章。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报告装帧:房屋拆迁估价报告应做到图文并茂,所用纸张、封面、装订应有较好的质量。
第六章 拆迁估价工作准则
第二十八条 估价委托:被选定的拆迁估价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拆迁估价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原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估价委托协议中应约定本次拆迁估价操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第二十九条 估价技术负责人:估价机构必须确定受委托拆迁估价项目的估价技术负责人,估价技术负责人最终确定估价技术方案,并对估价方法的选用和应用以及估价结果的合理性承担技术责任。
第三十条 现场勘察:所有拆迁估价项目均须开展现场勘察工作,承担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应派出有拆迁估价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调查。现场勘察记录资料是拆迁估价测算和撰写估价报告必备的基础资料。 第三十一条 估价到户:估价人员应佩戴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拆迁估价上岗证逐户逐项估价,做到实地勘测准确,估价到户。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核评议:拆迁评估价格结果须经估价机构内部审核评议,估价机构在提交正式估价报告前负有审查、调整、复核估价报告的技术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报告提交:拆迁估价机构在估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应向拆迁人提交正式的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并由拆迁人委托实施单位将分户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拆迁估价分户报告需经项目估价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四条 报告解释与答疑:拆迁估价机构、估价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估价专业人员负有解释估价报告技术问题、接受拆迁当事人就估价报告相关问题咨询和质疑的义务,并负有向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告和答复技术质询的义务。
第七章 拆迁估价工作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