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6:15: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 对委派的社有出资企业监事提出建议人选,对委派、任免的社

有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评价,

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

(四) 对本级社社有资产 、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需要委托

中介机构 对社有独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进行验证监督或专项检查;

(五) 指导成员社监事会、独资及控股企业监事会、委派参股企业的

监事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十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

规范,依法合规履行监督职责。把定期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注

重提高监督时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社有资产安全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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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行为、重大决策 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况,应 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专项报告。

13.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

对监事会监督工 作意见和建议,加大 处理落实和参考利用 工作力度 。

第四十八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审计职能部门、社会中

介机构、出资企业内部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加强对社有独资、控股企业的审计监督,维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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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权益。

第四十九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社有资产

流失案件的查处,对存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

为的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加强上级社对下级社的指导监督。上级社应定期检查下

级社社有资产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和纠正。下级社发生重

大社有资产变动及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上级社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一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当自觉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管

理。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告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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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 8 章责 任

第五十二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全面负责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

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社有资产权益。

14.

第五十三条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任命或建议任命社有企业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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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二)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社有资产

损失的;

(三)侵占、截留、挪用出资企业资金或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的;

(四)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供销合作社委派的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理事会指示履行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隐匿、私分、侵占、挪用企业资产或谋取非法收入和

不当利益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关联方交易等过程中,恶意低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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