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0:40: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2.《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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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 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五条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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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

(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七条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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