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16:32:4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按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要求,严格保护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一、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按照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强化对城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通过严格的供地政策,制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和论
证,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把减少占用耕地作为比选的重要因素。
2006-2020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1577.05公顷以内。 二、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
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
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湖南省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
的耕地。
三、落实耕地保有量
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163.00公顷,主要分布在捞刀河流域的回龙村、大兴村、崩坎村和新江村等。 四、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
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力。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景观的间隔功能。 五、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
衡”。严格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用于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建设。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一、科学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结合长沙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和梅花工业园建设发展规划,科学合理调整
基本农田布局。
规划至2020年,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621.69公顷。 二、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加强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
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
优先整理、复垦,经培肥达到中等以上耕地质量后调整为基本农田。
积极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集中连片、配套设施齐全、高产稳产、抗灾能力优异、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第三节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围绕“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整村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新增耕地的同时,做到田成方、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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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为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全镇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08.27公顷。
第四节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一、耕地保护措施
1、保护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或间接用于农业生产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区内土地用途;
2、大力改造区内中低产田,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3、非农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4、耕地不得闲置、荒芜;
5、严禁一切不利于水土保持的活动;
6、不得在保护区内擅自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7、开发本区域的耕地后备资源,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破坏生
态环境。
二、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1、保护区内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
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取土、
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3、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
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
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六章 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与管制
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城乡建设
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充分发挥土地的调控作用,提高建设用
地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
第一节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合理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和总量
严控建设用地总量,用好建设用地增量,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优化城乡建
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创新土地利用模式,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415.87公顷之内。2006-2020年新增建设
用地规模控制在3298.20公顷之内。
二、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
遵循“控制总量、盘活存量、节约挖潜、集约高效”的原则,积极盘活存量建设
用地,加强城镇工矿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合理调整
城镇工矿用地供应结构,调整居住、商业、工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环保卫生等用地的比例,切实提高生态用地比例,促进城镇、工矿和谐发展。2020年,人
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严格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三、规范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切实搞好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引导农民相
对集中居住,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逐步形成既保持湖湘传统特色、又适应现代
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用地格局;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
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有宅基地超标问题;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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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农民新建住宅用地指标采取等量置换的办法,并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
四、统筹安排基础设施用地
整合交通用地,严格项目用地管理,大力推广节地技术,促进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网络的形成。新建公路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核定用地指标。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加大防洪、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工程的建设力度,着力构建防洪减灾体系和水资源保障体系,确保部分沿河风光带、防洪堤加固和防汛设施等水利设施项目用地。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模与布局
一、城乡建设用地 (一)城镇用地
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城镇用地2949.07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538.93公顷,占用耕地规模控制在1214.77公顷以内。新增城镇用地主要分布于松雅湖商务区、产业基地及临空经济区。到2020年,全镇城镇用地规模为3191.53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761.15公顷以内。2006-2020年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40.94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12.38公顷以内。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切实搞好村镇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逐步形成既保持湖湘传统特色、又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用地格局;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
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有宅基地超标问题;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农民新建住房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农村建房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或充分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村内有空闲宅基地尚可利用的,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宅基地。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宅基地复垦。鼓励结合集镇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推进集镇和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逐步向集镇及规划的居民点有序集中。 (三)采矿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2020年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控制在90.78公顷以内。2006-2020年新增用地控制在14.42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4.00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7.99公顷以内。 二、交通水利用地
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控制在1357.59公顷以内。2006-2020年新增交通水利用地控制在821.48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341.91公顷以内。
(一)交通用地
规划新建交通项目24个,分别为:黄花机场配套设施、长浏城际轨道交通、绕城高速及连接线、星渌大道、高丰塘至金甲公路、漓湘东路、开元路分流线、停车站附站、中心卸载场、S210干杉互通、金阳大道、机场联络线、中轴大道、香樟东路、公交客运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及公交候车亭等。
规划扩建交通项目6个,分别为:黄花机场、长永高速公路、八清线、S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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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24和劳动东路。
(二)水利设施用地
规划新建水利设施用地项目2个,为捞刀河风光带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防汛设施用地;规划扩建水利设施用地项目4个,分别为:大兴撇洪渠、幸福撇洪渠、万明撇洪渠和郭公渡河坝。 四、其他建设用地
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控制在14.82公顷以内。规划期内安排的新增其他建设用
地主要为公益性墓地。
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情况见附表5。重点建设用地项目规划情况见附表7。
第三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类型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根据土地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将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三个区域。分布见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图(2006-2020年)。 (一)允许建设区
包括镇域内规划期间保留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全镇划定的允许建设区4930.49公顷。
(二)有条件建设区
主要为镇域内为城镇建设预留的发展用地。全镇划定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39.13公顷。
(三)限制建设区
包括镇域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外的土地。全镇划定的限制建设区面积为9423.75公顷。 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 (一)允许建设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庄或工矿建设发展使用,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
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
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
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核减允许建设区
相应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
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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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是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区内禁止城镇、村庄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七章 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
根据土地利用的主导用途、限制条件,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将全镇土地划分为六个土地用途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和林业用地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将集中连片、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良好的现有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及上述耕地范围内的其他零星土地,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和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全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4947.84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鼓励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通过整理、复垦调整为基本农田。区内确实不能通过整理、复垦调整为基本农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但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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