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20:14: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

二、一般农地区

将面积在0.2公顷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及独立工矿用地区外的现有耕地、园地、宜园后备土地资源,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和园地及上述范围内的其他零星土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划入一般农地区。全镇划定一般农地区887.13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为一般农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鼓励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擅自将区内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进行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将面积在0.2公顷以上,现有城镇用地及规划期间新增城镇用地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全镇划定城镇建设用地区3211.53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鼓励区内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将面积在0.2公顷以上,重点发展的村庄现状及规划建设用地划入村镇建设用地区。全镇划定村镇建设用地区749.90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建设。

鼓励区内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五、独立工矿用地区

将面积在0.2公顷以上,独立于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规划期间已列入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已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除外)划入独立工矿用地区。全镇划定独立工矿用地区88.35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居民点外原有企业发展用地及规划的企业发展用地。 鼓励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及时复垦;鼓励区内建设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严禁荒芜。 六、林业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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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面积在1公顷以上,村镇建设用地区及独立工矿用地区外,现有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宜林后备土地资源及上述范围内的其他零星土地划入林业用地区。全镇划定林业用地区2537.87公顷。

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用于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持自然生态平衡。

鼓励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区内确实不能调整为林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不得擅自将区内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严禁占用区内林地、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严禁以开垦耕地等名义,毁坏生态公益林,破坏生态环境。

第八章 生态环境建设和地质环境评价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

一、保护生态用地

保持天然林地、江河及其他湿地等生态用地的基本稳定,积极培育人工林地,防止流域性土地生态破坏;保障镇域生态健康发展必需的生态用地,防止工农业生产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二、加强水源地保护

为了保护镇域内捞刀河、瓢塘水库、东塘水库及谷塘水库等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水源涵养区:一是通过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谁受益、谁补偿”的双重原则,明确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建立水源保护区水源污染管理体系。禁止向水源保护地中倾倒各类垃圾,并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居民居住区纳入三位一体管理,减少人为活动对水源的影响。同时严禁水库集雨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三是建立水源地保护的多部门协调机制,重点解决水源地和小河流域污染问题。 三、加强水土流失治理

大力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面绿化宜林荒山荒地,大力保护和发展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环境保护林,提高镇域水土涵养能力。防止乱征乱占林地,严格控制林地流失,通过废弃地复垦和未利用地造林等措施增加林地资源,发挥林地生态保护功能,全面控制新的水土流失。 四、逐步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

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严格执行矿区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追究制。有计划、分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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骤地复垦采矿废弃地,加强矿区废弃地的植被恢复。改进土地复垦的生物、工程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

第二节 地质环境评价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建制镇规划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黄花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如下: (一)地质环境条件

评估区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区内地形简单,地貌类型简单;工程地质条件较差。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岩土体工程地质性质较差;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工程活动一般。评估区内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属中等类型。 (二)现状评价

评估区内以往未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不均匀沉陷、岩溶塌陷、采空区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评估区内工程建设引发滑坡崩塌、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各一处,遭受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一处;除上述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外,其他地段引发和遭受滑坡崩塌、地面沉降、泥石流、岩溶塌陷和浏阳河堤岸坍塌等地质灾害危险性小。评估区现状条件下不存在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小。 (四)综合评估结果

将评估区划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区;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评估区大部分地段为地质灾害危险性小区,规划新增建设用地总体适宜性等级为适宜。 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

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长沙县黄花镇新增规划建设用地项目未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黄花镇新增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没有已探明的具有工业价值的重要矿产资源,也没有设置探矿权和省级发证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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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一)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完善耕地

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

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

的重要内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问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

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本镇经济社

会发展评价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并强化考核结果的作用。 (二)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

黄花镇内各部门编制的城镇、村庄、交通、水利、旅游、生态建设、土地整理

复垦开发等相关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要求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相关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二、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落实规划许可制度

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

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作用。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

指标的,不得办理申请用地手续。严格控制规划确定的各种农用地转变为非农业建

设用地的规模和速度。建设项目用地确实需要占用规划的农用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修改规划。规划的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及规划的耕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的

许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和用地控制指标制度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

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

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两型社会”建设、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严格根据土地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土地投入产出率和容积率等土地利用评价指标,进行指标控制,提高土地集

约利用水平。按照国家颁布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定额标准核定用地面积,进一

步细化各行业用地标准。此外,要加强用地批后监管。

(三)严格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开展对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或用地行为的,

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对用

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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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程序补划面积等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湖南省最高标准执行。

对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占用农田的,应对被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确保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补划的基本农田不低于同期被占用基本农田的质量标准。 (五)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

按照“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由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进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反规划用地、破坏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并作好巡查登记和上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 (一)健全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制约机制

加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成本,鼓励各类建设利用存量土地和其他土地。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落实对农户保护耕地的直接补贴,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二)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平台,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平台,探索利用“宅基地换城镇住房补贴,承包地换城镇社会保险”的用地新模式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促进农村土地要素合理

流动,引导农民向城镇集中,农用地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和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目标的实现。加大对以农村宅基地整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财政支持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增强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腾退建设用地、新增耕地的可行性,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1、坚持规划先行,合理、科学地编制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在本规划的基础上,在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控制前提下,合理、科学地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村庄规划。综合整治规划要与基本农田保护、产业发展、村镇建设、电网改造、供水工程、交通水利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相互衔接,并赋予其法定地位,作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基本依据。

2、整合各方面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归集和整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一是土地整理和复垦的专项资金;二是中央和地方的其他涉农惠民资金,包括国土、农业、水利、交通、环保等部门的涉地涉农资金,聚合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及农村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扶贫开发、中低产田改造等涉农资金;三是通过土地流转,注入社会资金;四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土地增值效益;五是村镇企业的收益。

3、积极推进四大工程建设,吸引农民相对集中居住

以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为依据,积极推进“农村电网改造扩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居民点用水工程、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四大工程建设,改善中心居民点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质量,吸引农民新建房向中心居民点集中。

4、积极推动宅基地置换

农村宅基地置换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为平台,采取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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