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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
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深府[2006]9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5 【实施日期】2006.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6年6月5日 深府〔2006〕95号)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处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 / 2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两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包括:
(一)以市、区政府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应予返还和安置但尚未安排的用地。
(二)以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形式或原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补偿协议方式同意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尚未落实的用地。 (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转让未建的用地。
(四)按规定已办理复工手续的工业类、公共配套类临时建筑的用地。
第三条 处理两区城市化土地遗留问题,应遵循国家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实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条 市、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或已由国土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征地返还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按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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