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办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10:17: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迟付、拖欠、拒付产品货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生产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

其中包括产品货款、代垫运输费等款项。 第三条 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

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简称公司清欠办)。公司清

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公室在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

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下属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

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单位独立负责,又有财务、销售、 法律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客户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

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十条 总裁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货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客户,总裁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

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监督货款回收,控制拖欠货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

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 部门责任 1、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和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

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销售部和各下属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

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办公室沟通。参与实

施清欠工作中的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市场技术部和下属公司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 5、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货款结

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6、销售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

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 销售业务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客户开发、关系维护和货款清收结合起来,视货款实收情况维

护客户关系,未经公司销售部批准,不得随意终止供货。 第四章 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的关系。 第十六条 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客户和债务人,应加

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

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

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

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七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

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

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 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债务人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 《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

的债务人,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 第五章 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 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

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销售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采用最新版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

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下属公司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

十四条 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客户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料,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 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

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二十七条 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客户信用信息库,包括铁路工程用料单位、公路工程用料单位、市政工程单位、石料产品中间商等信用资料和档案,实行网

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

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公司,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

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

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

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

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

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公司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

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

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下属公司的分管领导负有所分管单位的清欠连带责任,各下属公司清欠工作不力者,分管领导的年终绩效与欠款业务所在公司的清欠指标挂钩考核。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 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能动性。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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