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8:31: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浅析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心理

【摘要】为了查明事件的真实情况,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时,会依实据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这一场无声无息的战争中,犯罪嫌疑人与侦查人员所展开的智力、心理的一系列较量,往往就是案件真相能否浮现、打击罪恶战争能否胜利的重要因素。侦查讯问是侦查人员对于刑事案件审查理清的重要过程,讯问的结果不

仅能还原案件的真相,影响侦查工作的进度和效率,甚至能决定犯罪嫌疑人的人生。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原因、矫正方法

在讯问活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普遍的心理都是与审讯对抗,犯罪嫌疑人知道审讯的结果对于自己的命运如何时,往往会想方设法为自己的罪行开脱,怎样为自己减轻刑罚,怎样为自己逃脱罪行而驱动他们拒供。因此,侦查人员需要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常见的几种拒供心理,并且运用正确的方法和讯问技巧使,以致使侦查工作顺利有效完成。 一、什么是拒供心理

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的过程中,由于避重就轻,趋利避害的一系列复杂矛盾的心理影响而产生拒供,拒供心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工作中较普遍、较稳定的心理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人员工作,拒绝叙述案件真相,撇清与案件有必然关系的一种心理意向。

在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由于人身自由的丧失、环境的突变、罪恶感的压力,以及对前途、工作、社会地位、家庭的忧虑,再加上罪行将要被揭露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必然在他们身上造成孤独无助、惊恐、忧虑、心绪紊乱等相互交织的复杂心理。①

二、犯罪嫌疑人常见的几种拒供心理 在讯问过程中,一开始就全盘如实交代或者致死不说的情况是很少的,为自己罪行开脱、逃避责罚、减轻罪责而不供述、乱供述、谎供述、悔供述的情况较为普遍。以下说说这几种常见的拒供心理: (一)、趋利避害、避重就轻心理

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动机,不同的罪责状态等,但其心理活动,行为表现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逃避罪责、减轻刑罚。而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反应是最常见形成拒供心理的一种思想。每个人在其天性下,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一方,会去追求幸福快乐的时刻,尽最大力气使自己不受痛苦的事,这是人类的行为准则。但是因为每个人所受的教育程度不同,形成的价值观不同,而使人们对于“利”、“害”理解、选择、反应的不一样,从而对于道德、法律的自定界限也不一样。然而,在法的面前,只有“是”与“非”,“合乎法律”与“违反法律”。

趋利避害的拒供心理,本质上是犯罪嫌疑人的极端利己主义的行为表现。犯罪嫌疑人长期以来习惯以自己的利益得失为行为的标准,拒供心理也与不断膨胀而又无法得以满足的欲望有密切关系。受到这种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的心理驱动,他们在受讯的过程中也是不断在是否有利于减轻罪行的问题上不断选择,总会千方百计地避开不利于自己的犯罪事实,费力使自己处于有利空间。 犯罪嫌疑人是知道自己所犯案件的罪行,也清楚知道罪行面对的法律责罚结果,因此总是以不供述、乱供述、谎供述、悔供述等行为企图减轻自己罪行。而

当到了万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面对强大的侦查气势,最终才交代犯罪罪行。当发现侦查形势对自己不利时,就想方设法跟侦查人员讨价还价,退一步争取自己薄弱的有利地位。这种犯罪嫌疑人“聪明”地知道交代局部的犯罪事实能换取侦查人员的“从轻处理”,就会急于表现为“主动交代”、“态度良好”,希望能用这个为理由,争取“坦白从宽”的审判结果。但在选择坦白供述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仍会选择“避重就轻”的供述,这更需要侦查人员对于事件真相的摸清,犯罪证据的收集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证词的理性逻辑分析。 (二)、侥幸、幻想心理 侥幸、幻想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以为所犯下的罪行能够逃避,免责的一种幻想心理,是由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变产生的。

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并不是仅仅在受讯过程中才形成的,而是在形成犯罪动机,进行犯罪行为时就已经产生了。犯罪嫌疑人会自以为行为实施时不会留下犯罪痕迹 ,存有自负的心理认为公安部门对他的犯罪事情无法侦破,认为自己犯罪天衣无缝;也有一心相信犯罪同伙不会交代,盲目相信朋友哥们的“义气”;更有自恃“保护伞”“金钱万能”能为自己遮风挡雨、无所不惧等等复杂心理,从而使其在受讯时,即便暂时失去人身自由,也会认为侦查人员仍未掌握其犯罪证据,“只要不供认,就无法认罪。”的思想给予犯罪嫌疑人能重获自由的幻想。 存有这种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他们有的守口如瓶,绝不出口说一句话,生怕说多错多,这样反而让侦查人员抓住自己的把柄;有的百般抵懒,无论侦查人员所问什么,都与自己不相关,无论侦查人员所说什么,自己都是不知道;有的混淆供述,真假混供,提供假的不在场证明,企图混乱侦查人员的侦查逻辑;有的花言巧语,假装十分配合,甚至企图取得侦查人员的信任。犯罪嫌疑人这些侥幸幻想心理所形成的拒供行为往往使侦查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拖延侦查事情真相的速度。正如心理学上所说的,拖延就是最厉害的拒绝。

(三)、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犯罪事实公开,罪行揭露,而又震慑于法律的一种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普遍存在于犯罪嫌疑人中。畏罪心理是由因为不停受于良心的谴责和对于法律公正无私的强大执行力度两个因素形成的。就像

“10·5”案件犯罪嫌疑人糯康刚被关押到看守所的时候,比较恐惧、害怕。经过管教民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和生活上的关心,糯康等人逐步适应了看守所的生活。②

一方面,良心、价值观的强烈谴责会影响畏罪心理的产生。人在成长历程中,多多少少受到一定的道德教育,从而形成一定的良心、自我行为准则和对于事情、行为的自我评价等。做错事情承担后果是需要十足的勇气。畏罪心理或多或少普遍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心中。这种习惯使犯罪嫌疑人有不同的态度。它是一个人对某种事物或人从喜欢到不喜欢或赞成到不赞成的一个评价,态度是习得的,以某种特定方式思考某个事物或某个问题的倾向。③过多的畏罪心理,往往会使犯罪嫌疑人懦弱,胆小,甚至产生畏罪轻生的想法。这种过重畏罪心理肯定会使侦查工作带来很大的麻烦。而过少的畏罪心理,则使犯罪嫌疑人较难对自己的罪行有知错感,从而产生自认无罪的心理。这种过轻畏罪心理也是对于侦查工作存有消极的影响。而适当的畏罪心理,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情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加上适当的侦查讯问技巧,能使侦查工作通畅无阻,顺利完成。

另一个方面,对于法律威力的震慑,也是畏罪心理形成的一个原因。犯罪嫌

疑人害怕罪行成立后,对于自己所受的法律制裁、个人社会荣誉地位的损害、亲朋好友所面对的舆论压力等都会形成一股无形的恐惧。这种恐惧心的伴随,会使他们产生逃避罪罚、减轻罪罚的欲望,而这种欲望的驱动下,很容易产生避重就轻、趋利避害的拒供心理。犯罪嫌疑人会尽力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减轻法律责罚,维护个人社会地位个人荣誉,减少对于家庭朋友的伤害等。 (四)、犹豫不决心理

犯罪嫌疑人的犹豫不决心理是犯罪嫌疑人经历内心一系列复杂矛盾的冲突,在“交代”与“拒供”两者之间作选择时而犹豫不决、徘徊不定。这种犹豫不决的心理是在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之间交替影响而产生的,既相信自己建立起来的御敌系统,又担心被侦查人员攻破而罪行暴露。 在讯问工作进行中,犯罪嫌疑人是经过激烈的内心争斗,也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无法果断作出选择。受到趋避冲突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很少迅速作出选择。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较难主动如实地交代罪行,企图蒙混开脱或者千方百计隐藏自己的罪行。而在畏罪心理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担心自己的罪行已被侦查人员掌握,自己错失“坦白从宽”的好机会,也害怕阻碍侦查工作的进行,“态度不好”而“罪加一等”,受到法律更严厉的责罚。在讯问工作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在不清楚侦查人员掌握多少犯罪证据和了解多少真实情况的时候,一般不会主动交代罪行,试图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试探虚实,观察侦查人员的言行举止、态度反应,甚至逼迫侦查人员出示所掌握的证据,再根据情况选择“交代”还是“拒供”。他们生怕自己过早交代,自己罪行过多地暴露,受到更多的法律制裁,又怕侦查人员从其他途径获得自己犯罪证据,而使自己失去坦白的机会,失去减轻罪行的时机。 (五)对抗抵触心理

对抗抵触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不管自己对于所做的事情是否对错,偏偏不接受别人要求,或者与侦查人员、公安机关、政府部门、道德公约和社会上的法律制度的对立、不满、敌视的一种宣泄心理。

对抗抵触的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一种较为普遍的心理,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的对抗抵触心理会表现为企图逃避责罚,减轻罪行。而这种心理也不仅仅就在受讯的时候才产生,对抗抵触心理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或者在产生犯罪动机时就已经存有。是因为顺着对抗抵触心理而又得不到宣泄,犯罪嫌疑人才会通过一定犯罪手段制造罪行。对抗抵触的产生因素有很多,主要的几个原因是:反动的立场和观点、强烈的反社会意识、愚昧无知、对执法机关的不满和自知罪行严重,以抗拒求生机。④

1、反动的立场和观点,多数是与人民政府对立、不满共产党的领导、敌视社会主义社会的犯罪嫌疑人,存有反动立场观点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制造出危害社会安全的重大事件来表达自己的立场观点。就像2009年7月5日发生在乌鲁木

齐的暴力事件,这就是一起以热比娅为首的境外“疆独”组织“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指挥煽动的重大危害社会暴力事件,热比娅等敌对分子在立场上是不满社会主义的,并策划出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2、强烈的反社会意识,由这种强烈反社会意识而产生较大对抗抵触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累犯、重犯、惯犯,长期的反社会意识在他们的孬种根深蒂固,并不是一次两次的法律审判制裁就可以改邪归正的。顽固的反社会思想使他们与政府部门、公安机关和侦查人员有着敌对的心态行为,在受讯期间也会有一系列抵抗排斥的行为。

3、愚昧无知,有的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并不多,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情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