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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7:39: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4.6.3.6 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工作移交时,还应将全部会计工作情况、尚未完成的工作计划、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状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予以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4.6.4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总会计师或厂(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监交。

4.6.5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要在交接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交接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6.6 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4.6.7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厂(公司)分管领导应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 4.7 财务出纳室配置

4.7.1财务出纳室必须配备保险柜,并在门窗上安置防盗门、防护栏。 4.7.2有条件情况下,还应当安置在门口安置监视器。 5 会计核算

5.1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按规定要求及时向投资者以及利益相关者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有关各方了解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及时向分公司经营决策层提供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满足分公司内部加强管理需要。 5.1.1 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5.1.1.1 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5.1.1.2 财产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5.1.1.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5.1.1.4 所有者权益项目变动。 5.1.1.5 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5.1.1.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5.1.1.7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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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5.1.3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5.1.4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1.5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5.1.6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也应按规定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5.2 填制会计凭证

各单位办理本标准5.1.1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产权部。 5.2.1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办理经济业务手续的书面证明,是企业记录经济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依据。为正确记录和履行会计核算程序,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原始凭证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5.2.1.1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5.2.1.2 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5.2.1.3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2.1.4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5.2.1.5 员工因公出差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或清算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证。

5.2.1.6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文件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5.2.2 外来原始凭证是处理某项业务时从外单位取得的证明性凭证,因此,满足本标准5.2.1规定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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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 从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5.2.2.1.1个人通讯费发票填写个人姓名;单位通讯费填写分公司单位全称; 5.2.2.1.2住宿费发票应填写单位全称或住宿员工姓名。 5.2.2.1.3其他种类的发票必须填写分公司单位全称。

5.2.2.2 除车票、船票、机票、邮电费等国家规定专用票据外,发票必须盖有税务机关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收据必须盖有省(直辖市)财政厅的监制章。从外部单位取得的机打、手写及剪口发票时,发票收据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5.2.2.3凡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5.2.2.4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2.2.5财务产权部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发票),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发票),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5.2.3 自制原始凭证是企业在生产、基建经营活动中,为完善和规范内控机制而自行制定的,办理经济业务的证明性凭证和会计核算的手续性凭证。因此,满足本标准5.2.1规定基本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2.3.1 凭证的名称一般以单项经济内容命名。

5.2.3.2 凭证的格式根据经济业务内容需要设定,并按需求确定凭证的签发份数。 5.2.3.3 凭证中应充分体现完备的内控机制,按经济业务的性质,本着既方便工作又不遗漏内控环节的原则,根据分公司决策层、管理层的工作分工和内控环节,设定凭证的相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栏,涉及重要或重大经济业务的凭证还要增设签署意见栏。

5.2.3.4 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盖合同专用章;重大的经济合同应经各相关部门会签。 5.2.4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属经营性的业务开具全国统一税务发票,属非经营性的业务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统一收据,并加盖分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开据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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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审核的重点:

5.2.5.1以有关政策、法律、制度、计划、合同、预算等为依据,审核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5.2.5.2检查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数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5.2.5.3对于抵扣增值税的经济业务,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

5.2.5.4购置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物资,填写入库单; 5.2.5.5自制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计算依据、计算期、经办人及经办单位负责人的签章等内容必须齐全。

5.2.6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5.2.6.1 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经办人、制证及记账、审核、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要由出纳员签名或者盖章。

5.2.6.2 填制记账凭证时,要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5.2.6.3 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5.2.6.4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5.2.6.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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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2.6.6 主管会计要及时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 5.2.6.6.1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要求;

5.2.6.6.2记账凭证会计分录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摘要书写是否准确,金额及附件张数与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相符,签章是否齐全。

5.2.7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5.2.7.1 阿拉伯数字按规范填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格。凡阿拉伯数字前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5.2.7.2 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

5.2.7.3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写“整”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5.2.7.4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格。

5.2.7.5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时,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5.2.8 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 5.2.9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5.2.9.1 报销的外来原始凭证,应按发生日期、业务种类或票证的顺序,依次粘贴在凭证粘贴单上,紧靠凭证粘贴单的上边角、下边角和外边角对齐,并按业务发生日期、经济内容和票面金额依次由外向内排列粘贴,以便于财务产权部审核,同时使会计凭证装订后平整、美观。已审核报销的原始凭证,由记账凭证制单人或出纳人员在粘贴的每张原始凭证上面加盖“本凭证已报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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