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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5:28:4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电电力巴彦淖尔(乌拉特后旗)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5.2.9.2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5.2.9.3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5.2.9.4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及时装订成册,并加具国电电力财务产权部制定的统一会计凭证标准封皮装订,填写好封皮的有关记录,并签名或者盖章。

对数量多规格相同的原始凭证,如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5.2.9.5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厂(公司)有关部门或员工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原始凭证时,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要在会计档案查阅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5.3 登记会计账簿

5.3.1 为适应会计现代化需要,已经实施财务信息化,摆脱了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为了使财务信息化工作更加健康有序地推行和完善,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5.3.1.1 要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化的网络运行程序、操作规程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信息化网络运行程序和设备操作系统的安全。

5.3.1.2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信息化运行程序和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网络服务器应指定专人管理,每个会计岗位都要设置操作密码。

5.3.1.3 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和运用本岗位的财务信息化运行程序,努力提高操作水平。

5.3.2 由于财务信息化程序中填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设置一体化,在填制记账凭证同时完成了登记账簿。因此,在登记会计账簿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5.3.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电电力财务产权部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5.3.2.2 要做到当天发生业务,当天制证入账。

5.3.2.3 发现账面有错误记录或数字需要更正时,不论发生在当月结账以前还是以后均应采用重制记账凭证,予以订正原来错误记录或数字,不得以更换原来会计凭证的方法来进行订正账面错误记录或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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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如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打印的,可按旬打印。其余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打印。

5.3.3 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资产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款项等进行核对清查,确保账实相符,确保账面数据真实可靠。对账及清查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5.3.3.1 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5.3.3.2 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务产权部的物资明细账与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5.3.3.3 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具体有:

5.3.3.3.1 现金日记账应每日结账并与实际库存现金相符,各种有价证券也应随时保持账实相符;

5.3.3.3.2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每日结账并及时取回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应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开户银行核对相符后加盖银行公章;

5.3.3.3.3 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应每月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1次,并积极予以清理;

5.3.3.3.4 存货应按月进行盘点清理,固定资产每年进行1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或需要报废毁损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3.4 定期结账:

5.3.4.1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结账,总账和其他明细账按月结账。 5.3.4.2 结账前,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5.3.4.3 结账后,应同时在硬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上备份当月数据存档。 5.3.4.4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5.4 编制财务报告

5.4.1 分公司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国电电力公司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等及财务报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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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分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要根据国电电力下发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及封皮的标准格式由国电电力统一规定。

5.4.3 财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记录真实、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

5.4.4 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加以说明。

5.4.5 认真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紧密结合财务报表数据,用文字形式报告和分析当期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经营状况、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办法的综合信息资料。编制的财务情况说明书要做到文字简练、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析全面、数据真实、问题准确、措施得当。

5.4.6 按照中国国电集团和国电电力规定的期限,及时报送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当按财务报表目录、企业基础信息、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附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报送日期,并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公司分管领导及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填表人签名或者盖章。 分公司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5.4.7 年终,财务报告应由国电电力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报送国电电力及有关部门。

5.4.8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分公司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6 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的目的是在生产、基建活动中坚持贯彻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以德治企的方针,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6.1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财经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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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会计监督要实行分公司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分层监督,分级负责并各有所侧重。

6.2.1 总会计师主要实施对贯彻国家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情况的监督;对配置会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财经纪律的监督;对分公司各项收入和支出,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的监督;对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的监督等。

6.2.2 会计机构负责人主要实施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监督;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 6.2.3 会计人员主要实施具体业务监督;充分发挥各专业岗位的职能,把好报销关、核算关、管理关及报表关。

6.3 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还具有如下监督权利:

6.3.1 总会计师有权对分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短期经营计划及各种预算等提出实施和改进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事项有权予以抵制并向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3.2 会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对如下做法和行为予以抵制和处理:

6.3.2.1 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总会计师或者厂(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2.2 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总会计师或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2.3 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分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6.3.2.4 对违反分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2.5 对分公司制定的生产、基建、经营计划和财务成本预算以及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3.2.6 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2.7 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3 会计人员在执行上述会计机构应有监督权利的同时,应认真履行会计专业岗位职责,有权对发现的如下情况予以抵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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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1 对内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向总会计师或者分公司分管领导报告;

6.3.3.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补充或更正; 6.3.3.3 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或更正。

6.4 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监督不力又不及时向上级汇报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失职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6.5 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6.6 应当按国电电力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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