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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0:55: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浙江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重整重组及破产管理业务委员会

二OO八年十二月

浙江省律师协会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

(浙江省律师协会〖 〗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部分 概述

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

债权人 管理人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登记 债权申报 债权审核 管理人 无异议 债权确认 有异议 法院裁定确认 债权确认之诉

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 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

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一、破产债权范围

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可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平,《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但该部分因破产申请受理后原因发生的债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作为破产债权。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如下: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4、附利息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6、附始期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46条];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企业破产法》第51条]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51条];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企业破产法》第53条]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54条] 12、票据追索权;[《企业破产法》第55条] 13、税款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