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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道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办档[2002]8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
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
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
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
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铁路企业合资
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竣工文件管理
第六条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
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
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
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
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对本管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位编好竣工文件。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协议)在施工中负责监督、检
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规定检查竣工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负责向建设单位提交其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各
建设单位(指挥部)应按照国家档案局、铁道部档案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8),便于对这些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及交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竣工文件是否齐全、完整作为对施工
单位末次验工计价的条件之一。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建设项目不能验收交接。
第三章 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应做到布
置施工任务与布置竣工文件编制、工程施工进展与竣工文件形成积累、工程验收交接与竣工文件交接同步进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应按接管单位档案部门提出的要求,
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工作。施工单位的各单项工程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