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8 12:47: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留云挽湖 游 服 红花嶂下 务 点 绿蕉听雨 第15条 风景养护及管理子系统 风景养护及管理子系统按照“局—处—组”三级配置,即:西湖风景区管理局——西湖风景区管理处、红花湖风景区管理处——按景区范围划分的六个景区管理组及专项管理组:园林与绿化管理组、风景建筑管理组、水域管理组、景区服务管理组。 第四节 风景名胜区容量及生态原则 第16条 游人容量确定原则 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游人容量测算,以综合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依据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特点而定,规划以景区生态允许容量与游人合理容量来综合预测景区容量。 第17条 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用地类型 面积(公顷) 阔叶林地 森林公园 城镇公园 水域 合计 1085.9 816.2 138.2 245.7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人均指标(平方米/人) 1250 500 50 5000 容量(人) 8687 16324 27640 491 53142
生态容量为53142人/日。
第18条 游人合理容量
1、计算方法:根据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景点特色、地形条件、基础设施配置、生态环境以及游览组织方式等情况,采用线路法和面积法分别计算。计算过程详见《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6-2020)》说明书。
2、游人合理容量风景旅游区的合理游人容量取决于各种容量测算方法的最小值,则在日常情况下,西湖风景名胜区的日游人容量为4.3万;年游人容量按照全年可游览天数
330天计算,为1419万。
第19条 居住人口容量
根据土地规模、土地所在地区的景观要求和风景区功能要求等因素,规划对风景区内元妙观周边城居点、花岛城居点、荔浦城居点、菱湖城居点等居民点采取搬迁为主的调控方式,基本消除风景区的居住人口负担。
第20条 生态原则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21条 环境质量标准指标
风景区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
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三章 专项规划
第一节 保护培育规划
第22条 规划以分类保护和分级保护两种方法进行保护培育的区划,以达到风景区合理保护、适度利用的目的:分类保护侧重于保护培育的重心和内容,分级保护侧重于保护培育的力度。从而使人们的游览活动、生产和生活活动、景区的自然环境、文化氛围相互协调,使风景区的自然美、人文美更加趋于协调和完善。
第23条 分类保护
西湖风景保护的分类包括生态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
第24条 生态保护区
规划对风景区内的大部分水域和有保护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主要包括野生鹭鸟的栖息地:
重点保护平湖鸟岛、鹤屿两个岛屿。鉴于目前两个岛屿上鹭鸟成群,甚至已经超过了岛屿容量,应在西湖清淤时期,对两个岛屿逐步堆土扩大面积,改良鸟类生存环境。划定岛屿周边50米范围内为生态保护区。
重点保护南湖学子洲。划定岛屿周边50米范围内为生态保护区。
生态保护区内除必要的科研、清洁等活动外,禁止任何游人或船只进入;可以配备必要的研究和防护措施,不得修建任何建筑设施。
第25条 史迹保护区
规划划定风景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周围的一定范围作为史迹保护区。划入史迹保护区的有: 孤山东坡文化保护区 西山佛教文化保护区 元妙观道教文化保护区 点翠洲史迹保护区 落霞榭史迹保护区
拱北桥—东征阵亡烈士纪念碑保护区 飞鹅岭东征文化保护区 丰山东江文化保护区 紫薇山名人墓葬保护区 永福寺遗址保护区
在史迹保护区范围内,应严格保护历史遗迹,建立保护标志,建立健全科学记录档案,实施统一管理。对区域内的文物建筑按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维修加固、定期检查。加强各文物、史迹、遗址的整体保护和文物历史环境保护,严禁设置与历史遗存保护管理无关的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第26条 风景恢复区
规划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孤山西子湖风景恢复区 桃园日暖风景恢复区
荔浦风清风景恢复区 花岛风景恢复区 螺山风景恢复区 横槎源风景恢复区 太保山风景恢复区
在风景恢复区内应搬迁与风景区无关的居民点及设施,严禁任何干扰风景恢复的因素进入。风景的恢复应按照历史文献的记载,尽量忠实地反映历史原貌。风景恢复的重点是历史性的植物景观;对于已经消失的建筑等古文物,原则上不应再行建设,可于其旧址设立碑额志记,并以重新配置园林为主要任务。
第27条 风景游览区
规划对风景区内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第28条 发展控制区
在风景区范围内,除了上述四类保护保育区以外的用地和水面以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划为发展控制区。在发展控制区内,应合理调整原有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形态,合理配置同风景区性质和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游览服务设施,适当设置与风景区游览相关的经营服务、管理设施,并合理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
第29条 分级保护
风景保护的分级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 各级保护区应共同遵循以下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保护西湖、红花湖水域和水源,严禁污水的任意排放。 污水、烟尘和有害气体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保护风景区内山林植被和动植物资源,严禁在风景区内开山采石、取土、攀折砍伐花木、毁坏草坪、植被,保护风景区水域内的水生动植物,禁止擅自捕钓和采摘。 在风景区范围内禁止放牧、狩猎、打鸟等活动;禁止毁林垦荒、毁林种果。 在风景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与风景名胜及游览无关的单位和工厂要逐项清理,限期搬迁。
景点的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并与西湖风景名胜区环境相谐调,新建建筑只能点缀湖山,从属于湖山,密度宜疏不宜密,体量宜小不宜大。除风景园林中塔、阁等建筑外,建筑物的高度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12米,造型要与景观相协调,以坡屋顶为宜,色彩宜淡雅。
在以上保护措施和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特点,划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在风景区范围外,划出外围保护区,在共同遵循保护措施的基础和要求
上,按不同的保护要求,进行分级保护,制定分级保护措施和要求。
第30条 核心保护区
以西湖湖面为中心划定核心保护区,主要包括鸟岛、鹤屿、学子洲等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和平湖、丰湖、南湖、菱湖、鳄湖、红花湖水面。保护措施包括:
加强西湖和红花湖水质的保护,定期疏浚西湖,保持西湖年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西湖平均水深不低于2.0米。
禁止向西湖、红花湖水域排放污水,应将污水的排放纳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处理达标后排放。
逐步创立高等水生植物群落,结合鱼类、底栖动物调控,削减内容负荷、减低悬浮质,通过生态系统构建,使西湖成为自净能力和抗干扰能力较强的健康生态系统。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侵占、填埋西湖水面,在西湖水域周围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禁止在沿湖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等污染水体的设施。
加强西湖船舶的管理,除治安、工程等工作用船外,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和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划定游船区,控制游人和游船对西湖水体可能造成的污染。
第31条 一级保护区
规划以所有文物保护单位、文保点的保护范围和特级、一级景点范围作为一级保护区,并对一级保护区提出如下保护措施和要求:
一级景点周围的一定范围内严禁建设与风景名胜无关的设施,已有的应限期拆除。 搬迁与风景无关的游览设施和企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旅游服务设施的规模,服务设施的设置以不破坏景观和不妨碍游览为原则。
区域内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不得设置休疗养院、医院等,并严格控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
在一级景点和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现有的住户和居民要限时搬迁。
第32条 二级保护区
规划将一级景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景区范围划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除遵循风景区内必须遵循的共同保护原则外,还要求:
不得新建与游览或景点保护无关的设施,已有的要拆除。 搬迁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工厂、企事业单位和设施。
区域内现有的部分旅宿设施要严格控制规模,不再新建和扩建,并通过严格整治,拆除部分有碍景观的建筑,提高设施的环境及住宿质量,缩小规模,不得新设置休疗养院、医院等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单位和设施,对于已存在的该类设施,要创造条件,积极予以外迁。 严格控制居民点数量,不得设置居民住宅点,现有的要限期搬迁。 允许机动车交通适度进入,但要控制车速和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