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4:48: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合政办[2008]81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25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3)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1 / 2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由市建设、人防、房地产等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集中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分别到各部门核定应缴费用后,市规划部门汇总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大配套费。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