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最新)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7 17:22: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新农合大病保险指导方案(xx版)的通知》(卫基层秘〔xx〕64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本着“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专业承办、政策联动”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筹集

xx年,我县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按当年筹资基金总额的5%予以安排,从xx年的新农合基金中切块列支,不再额外向参合个人收取。

二、基金管理

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承办合同规定约定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大病保险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xx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盈利率确定为2.5%。按大病保险筹集资金总额提取盈利部分后的专项基金数额作为盈亏结算的基数。

原则上,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参合年度的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赔付,4月底之前与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完成大病保险基金盈亏结算。

商业保险公司赔付合同年度大病保险补偿后的结余部分,全部返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如出现亏损,非政策性亏损部分全部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因政策性调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大病保险基金亏损,由新农合基金与商业保险公司按亏损总额的70%、30%分担。

三、基金用途

支付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支付大病保险合同约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合理盈利。

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范围。参合年度已享受新农合住院补偿或者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新农合补偿后的住院医药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新农合补偿后自付费用列入合规费用范围。

下列费用不列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1.在非医疗机构、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xx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项目按照(0.5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6.单价(计价单位:支、瓶、盒)超过1万元的药品,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药品按照(1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7.单价(最小使用计价单位)超过3万元的医用材料,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医用材料按照(3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8.临床使用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除外)的费用。

9.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

10.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xx年版)》与《xx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11.超出xx《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大病保险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12.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13.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