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5 11:10: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保证安全性评价落实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实现安全性评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企业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生产安[2003]31号),并依据安全性评价标准(《输电网安全性评价》、《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水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直流输电系统安全性评价》),结合生产管理范围和安全生产实际,对照实施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生产安全性评价工作由生产运营部负责,具体组织专家实施输电网安全性评价、网省级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由国调中心组织实施)、并入跨大区电网的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直流输电系统安全性评价; 网省公司组织专家实施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水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地级电网调度系统安全性评价, 以及并入本网的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为了不断改进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发展要求的评价机制,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情况和整改完成情况,作为申报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现代化企业等级认定的评价条件。具体评价要求在国家电网公司现代化企业评价标准中做出相应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企业应成立安全性评价领

导小组, 由企业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任组长,相关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部门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安全性评价的规划、实施、检查、考核; (二)部署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 (三)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四)组织审定自评价报告和整改计划。

第七条 输电、供电、发电企业应在车间(工区)、班组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形成企业、车间(工区)、班组三级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网,使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在组织上得到保障。

第八条 输电、供电、发电企业应制定部门、车间(工区)、班组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专业分工,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到人。

第三章 动态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为了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安全管理环境变化,国家电网公司每3年组织修订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评价标准, 以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时效性。

第十条 企业应不断提高对实行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把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同企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使之成为日常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部分,逐步建立基于风险管理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将安全性评价纳入制度化、常态化管理,循环渐进地推动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应以2~3年为一周期,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实施安全性评价;而每一轮评价都应在前一轮评价的基础上实现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企业在实施每一轮评价过程中,应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宣传和动员,组织企业员工系统学习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逐级进行安全性评价工作培训,使企业员工准确理解安全性评价项目和评价内容,掌握查评方法。

第十三条 企业在实施每一轮评价过程中,应结合生产实际对评价标准所列

评价项目和评价内容适当进行调整和补充,将上一轮评价完成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措施、评价标准没有覆盖到的项目、新增生产现场运行设备、各项反事故措施、运行规程和规定等纳入本轮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在实施自评价过程中,应组织编写自评价操作计划书,对具体评价条目、评价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时间进度等项目列出详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实施自评价过程中,应根据专业分工和生产岗位职责,将评价项目和评价内容逐级分解。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将评价项目逐条分解到本部门有关人员和车间(工区);车间(工区)负责将评价条目逐条分解到有关人员和班组直至个人,最终使每一评价条目都有人负责。

第十六条 企业在实施自评价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发现问题并组织讨论,鼓励发表不同的见解和看法,使安全性评价在企业员工自觉主动参加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 自评价结束后,各专业负责人组织人员写出专业自评价报告,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在专业报告的基础上写出企业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 自评价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自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

第十八条 企业在完成每一轮评价(自评价或专家评价)之后,应在部门、车间(工区)、班组逐级开展问题分析和评估,从规划、设计、基建、运行等各个环节,从管理、设备、环境、人员等各个方面,客观地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按照对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和问题的具体情况,对问题进行分类和排队,使企业各层次人员明确各自生产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危害程度。

第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重在整改。企业在完成每一轮评价之后,应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写出问题整改计划书,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报上级单位备案。整改计划书应对整改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等项目给予落实。

第二十条 企业在安排问题整改时,应优先考虑重大问题的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或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实施整改的有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问题,要提出分析报告,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性安全措施,同时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 问题整改应纳入企业的统一管理之中,企业要从项目、资金、人员、进度等各个方面保证整改计划的实施。对于需要由上级单位协调或支持的重点项目,应将整改计划及所需资金报上级单位协调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上级单位在安排设备大修、改造等工程时,应根据安全性评价查评出的问题,按轻重缓急予以优先安排。没有被安全性评价查评出问题的设备改造,原则上不应安排到急需进行治理的设备之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开发与应用安全性评价计算机管理系统,利用安全性评价软件帮助分析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识潜在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控制和消除危险的方法,提高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实施安全性评价过程中,应注意不断吸取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吸收国际标准管理体系,逐步建立融合各方面管理要求的适合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章 专家库与专家评价

第二十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组建符合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库,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入选专家库,并对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有资格参加国家电网公司组织的专家评价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由各网省公司推荐, 国家电网公司审核聘任,并发给国家电网公司安全性评价专家聘书,聘期 3年。

第二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评价标准; (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

(四)有较好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六)满足以上条件的职人员或已退休人员。

第二十九条 网省公司组建符合本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可以参照第二十五~二十八条款从本网审核聘任,也可以根据专业需要申请从国家电网公司专家库中聘任其他网省公司的专家。

第三十条 输电、供电、发电企业可以成立自己的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对企业的安全性评价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主要问

题、整改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除上级单位特别指定外,专家评价一般由完成自评价的企业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邀请中介机构实施,被评价企业配合完成。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申请专家评价时,可以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申请对所有项目进行评价,或仅对专项内容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上级单位在接受企业申请后,从专家库中选定专家组组长,并与组长共同提出专家人员名单。在专家组成员确定之后,由上级单位通知被评价企业。被评价企业在提出申请的同时,也可以提出本企业所希望的组长和专家名单。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组代表上级单位对被评价企业进行查评。专家组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向上级单位及被评价企业负责。

第三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的条件: (一)专家库专家;

(二)熟悉查评程序和查评技巧;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六条 专家组组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系上级单位、被评价企业和专家组成员; (二)安排评价日程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 (三)组织专家组成员写出评价报告; (四)向被评价企业和上级单位汇报查评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专家评价根据具体查评对象和评价范围分成若干个专业小组进行,工作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成员人数不超过10人。无特殊原因,专家组成员应保证自始至终地参加查评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家组在开展查评工作之前,应计划好每个评价项目的查评方案,分专业写出查评操作计划书,对具体查评对象、查评方式、时间进度等项目列出详细工作计划, 由专家组组长审查汇总后提前送达被评价企业。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收到专家查评操作计划书之后,应明确熟悉专业技术和管理情况的人员担任联系人,并准备齐全查评中所涉及的和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专家组到达后提供给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