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学复习题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30 5:47: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社会保障学》复习题论述题:

1、如何评价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 2.简述养老保险基本模式。

3.国际上失业保险改革的趋势对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改革有什么影响? 4.分析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利弊。 5、智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评析。

6.政府如何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督?

7、分析以“福利国家的橱窗”瑞典为代表的福利国家型保障模式。 8、为什么说老年人福利构成了许多国家社会福利中的主体内容?

1、 如何评价中国的社会保障改革?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选择的渐进改革的方式。这种改革方式几乎有别于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因为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几乎都是立法先行,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案获得通过,即意味着新的社会保障政策得到确立或完全替代原有的政策。

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从1986年以来走过的历程却并非如此,它经历了从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从自发改革到自觉改革、从单项改革到综合改革的渐进过程,在很长时期内都是新旧社会保障制度并行,几乎所有的社会保障新方案均通过长时期的试点。 这种渐进改革方式符合中国整个改革事业的要求,因为中国的经济改革也是渐进式的而非休克式的,但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变革的国际惯例,因为它在实践中不仅受制于经济改革,而且容易对其他改革的推进产生了路径依赖。因此,回顾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历程,便可以发现既有巨大的成就,亦存在着不少失误。 2.简述养老保险基本模式。

根据养老保险的责任承担机制,可将养老保险划分为政府负责型、责任分担型、个人承担型等模式。

(一)政府责任型:政府责任型是指由政府负责的养老保险制度,它通常以国民年金的形式存在。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与个人承担社会保障的纳税义务,政府通过预算来为国民提供养老金,政府对养老保险事务实行直接管理并严格监督。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征,就是强调政府责任,实现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普遍性,发放对象包括所有老年人,普遍性中充分地体现出了公平性,但不足之处是可能因人口老龄化而给财政带来负担,最终反过来损害这种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般而言,福利国家因其实行国民年金保险制度,客观上属于政府责任型制度安排。

(二)责任分担型由政府、企业、个人等多方分担养老保险责任,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主流趋势。这种模式是基于责任分担或责任共担的原则确立的,其特点是将劳动者的养老保险责任由多方共担,有利于风险分散和财务稳定;同时,由于强制责任共担,这种模式通常无法覆盖全体国民,只能适用劳动者甚至主要是工薪劳动者,从而属于选择性制度安排。 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和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社会互济性,从而更有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更有利于调控养老保险的财务风险。因此,责任分担型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制度模式。

(三)个人负责型:除了缺乏社会保险只能由个人或家庭自我负责养老保障外,在制度化的保障机制中,亦有极个别国家的养老金完全由个人负责。这种模式的典型是智利自20世纪80年代后推行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由此确立了养老保障的个人负责模式。 (四)混合责任模式

实际上,一些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养老保险制度时,在肯定责任分担机制的前提下,也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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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让个人责任适当回归,从而出现了既有政府负责的层次,又有两方或三方分责的层次,还有个人负责的层次,这种多层次结构的养老保险体系作为责任分担的演变,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更新和更有效的方案。

3、 国际上失业保险改革的趋势对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改革有什么影响?

近10多年来,各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一个突出的改革方向就是变消极的生活保障为积极的就业保障。许多国家不仅将失业保险工作的重心逐步向这方面转移,而且在失业保险基金的分配上,也开始注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

如在德国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除60%用于保险给付外,余下40%中的大部分被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其补贴、补助企业雇佣等促进就业的工作上。英国和法国每年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分别为30亿英镑、170亿法郎。德国的失业保险部门也成了各级政府推行各级劳动就业政策的责任机构之一。 美国政府进入20世纪90年代,也更加重视职业培训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克林顿执政时期就制定了<美国再就业法案),主旨就是促进失业者得到他们所需的有效的、高质量的培训。可以看出,目前各国失业保险制度中促进就业的规定越来越多,失业保险越来越向就业保险靠拢。

经过1986年以来的发展,中国的失业保险已从制度象征演变成有效制度,在保障部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推行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积极配合企业改革,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就业形势长期严峻的条件下,失业保险制度向就业保障机制发展更加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问题的同时尽最大可能地促进失业者重新就业,将是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 4、分析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利弊。

世界上可能没有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像福利国家模式一样地遭受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它在产生之初被西方世界一致称颂并为许多国家所仿效,而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却又被许多国家视为政府的包袱和妨碍国家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如果从福利国家模式自产生后到20世纪60年代这一段时期西欧、北欧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很自然地会感受到福利国家不仅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而且是巨大的推动力量;如果再考察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欧、北欧国家的状况,也很自然地会发现福利国家模式给政府造成的压力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某些负面影响。

因此,福利国家的失误,与其说是一种制度安排的失败,不如说是这种制度在发展进程中存在着调控不当或控制机制乏力所致。这一判断的前提,就是要客观地审查福利国家的发展历程,既不能忘记这种制度曾经起到的巨大的积极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后来所遭遇的危机,从这一点出发,可能有助于找到可行的改革方案,进而修正其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初衷且具有惯性的发展路径。

5、智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评析。

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集中表现在养老保险基金私营化方面。这种改革几乎是一场对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革命,它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的政治背景是智利军方发生政变后并于1980年通过修订宪法取得了合法的统治地位;同时,军人政府通过宪法从制度上削弱了政府的职能,并把这些职能转交给私营部门,另外还通过限制参政渠道、增强市场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管理者的作用等方式分解社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新政策规范,并排除了有组织的对抗。

在这种社会、政治背景下,养老保险私营化管理即作为一项新的政策出台并被强制实施。智利养老保险制度私营化模式,是在1973年10月将全国各种家庭津贴统一起来并将其由养老保险基金会转交给新成立的机构一家庭津贴补偿组织,以及1979年2月废除建立在工作年限基础上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建立起对养老金水平统一调整制度的基础上,以1980年11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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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3500号法令为依据,于1981年开始实施的一种新型养老制度。

它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个人账户制(包括基本个人账户和补充个人账户,前者指个人要将其纳税收入10%作为自己的养老金投入,后者则是在前者基础上为将来得到更多养老金而进行更多储蓄所设立的补充个人账户),由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保险费完全由个人缴纳,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

政府的作用有二:一是立法强制;二是成立智利养老基金监管局主管各家私人基金公司,同时成立社会保险制度标准化管理局负责协调新旧制度的过渡,智利中央银行亦直接参与私人基金公司资活动的监管。从智利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来看,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养老保险个人负责制,同时将政府的管理责任转移给私人管理公司,这样,政府的责任被缩小到最小限度,而个人的责任却被扩大到极大程度。

智利在养老金制度上的改革因其在20世纪80年代期间确实取得了政府负担减轻、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益显著增长等成就,由此而成为世界瞩目的对象。养老保险基金私营化管理亦被另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视为值得仿效的榜样。拉美、欧洲国家乃至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都以极大的兴趣关注着智利模式,可以这样说,自19世纪80年代俾斯麦创造的德国社会保险模式和20世纪40年代以后依据贝弗里奇报告建立的福利国家模式后,社会保障领域再也没有一种改革能够像智利模式这样引入注目了。

然而,也应当看到,对智利模式持审慎态度的人似乎更多,即使在仿效智利的拉美国家中,也并非是完全模仿,如墨西哥采用的是包括私营化管理在内的多元管理方式,阿根廷、乌拉圭采用的是混合改革方式,秘鲁、哥伦比亚采用的是公营与私营平行的改革方式,还没有哪个国家重新采取取消纳税的智利体制,而是都选择了一种混合体制;中国虽然选择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也只能说是部分地吸收了新加坡、智利的个人账户做法。

6、政府如何才能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进行有效监督? 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最终责任主体,是肩负管制社会保障基金运营职责的具体执行者。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同样存在着失灵现象,完全的资本市场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基金运营的风险亦是巨大的,这可以从各国私营公司乃至国营公司经常发生因投资失误而导致超产的现象可以得到验证,而社会保障基金是不容许破产的因此,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另一方面,既然允许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商业性运营,就必须遵循市场规则,政府过多干预所导致的后果可能与干预初衷适得其反,因此,政府的管制又应当是有限制的,它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行使自己的监控权力。 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管制主要体现在:一是根据社会保障法律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法律等,制定可供操作的完善的基金运营规则,它可以视为国家社会保障投资立法的延伸和具体化;二是通过财务审查或投资审查来纠察基金运营中的失范行为。此外,一些国家还通常建立由政府代表、雇主代表与雇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政府管制的目的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立法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但在不同的国家或不同的运营模式下却又有着不同的表现。

一般而言,采取由公营系统集中垄断式运营社会保障基金的国家,政府的管制更为严格,并迫使社会保障基金更多地投资政府债券或是向业绩不良的国营企业贷款。如在美国,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管制就包括负债管制、投资管制等,同时建立起有效的反欺诈机制和信息传递机制,并通过定期(有时甚至每月1次)的严格检查来约束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采取由私营机构分散竞争性运营社会保障基金的国家,政府管制会有所放开,如对购买政府债券就通常不是强制性规范,运营机构在法律、政策规定的投资渠道与投资结构、投资比例范围内享有更多的投资自由。

世界银行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一项研究表明,在整个80年代,凡是政府管理的公共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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