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6:45: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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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

第六十七条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第六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 (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附图6-1)。

(四)市政公用设施出入口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附图6-1)。

(五)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六)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

第六十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在用地内的布置应当满足卫生防护、防火间距、交通安全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各类设施的具体布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水厂、给水加压泵站、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处理厂、垃圾转运站等各类设施建构筑物与建设用地边线之间应当设置不少于10米的绿化隔离带。

(二)消防站车库门应当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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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政管线、渠道及电力架空线等市政管线廊道的控制宽度,市政管线不少于10米,渠道不少于15米,110、220及500千伏电力架空线为30米、40米和70米。

第七十条 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各类市政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敷设,同类管线应当尽量合并敷设;城市道路红线外新、改建市政管线,应当充分结合既有及规划绿化带、铁路、河道、廊道等用地进行建设。

主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应当结合道路改建入地敷设;主城区内不宜新建110千伏(含)以上电力架空线。

第七十一条 新建穿越堤防、河道、铁路和通过桥梁、隧洞的市政管线,及在长江、汉江等河流岸边新建取水口、排水口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规划管理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无线电、微波、气象等需设置专用走廊的,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专用走廊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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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18日和2003年5月28日分别批准的《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1 名词解释

1.用地兼容,是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规定。

2.五线,是指国家规范和相关法规确定的武汉市城市道路规划控制线(红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绿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市政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

3.规划用地红线,是指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4.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含半地下室)的总和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5.建筑密度,是指各类建筑外轮廓的垂直投影线面积与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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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的比值。

6.建筑高度,带挑檐屋面的平屋面建筑,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至檐口的高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至女儿墙顶的高度。坡屋顶建筑的建筑高度,坡度小于45°的,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至檐口的高度;坡度大于45°(含45°)的,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至屋脊的高度。水箱、楼梯间、电梯间等凸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4米内,且水平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7.建筑退让,是指建筑物外侧垂直投影线距道路红线或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本条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8.外墙轴线,是指建筑外围的墙中轴线。

9.点式建筑,是指建筑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且短边小于15米的建筑。

10.纵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长边所在的外墙面,或不符合山墙规定的短边外墙。

11.山墙,指条式布置的建筑外墙中短边所在的不开设卧室窗的外墙面,其长度,多层建筑不超过14米,高层建筑不超过20米。

12.裙房,是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高度大于24米的,视为高层建筑的一部分。

13.入户花园,一种是作为套内面积设计,是进入入户门后连接房屋客厅、厨房等部位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过渡空间;另一种是作为共用部位设计,在入户门以外,与楼梯间、电梯间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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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位,两种功能设计的入户花园均不能超过两面围合。

14.公交专用道,是指提供给公交车行使的专用车道。 15.港湾式公交车站,是指在道路车行道外侧,采用局部拓宽路面方式设置的公共交通停靠站。

16.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快速大运量的公共交通。

附录2 附表

附表1-1

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

项目类型 第一类项目 居住类项目 二环线 以内区域 第二类项目 二环线 以外区域 办公类项目 居住、办公 混合类项目 居住类项目 办公类项目 居住、办公 混合类项目 说明 大型商业、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物流中心、工业设施等建设项目; 用地规模≥3万m;建筑规模≥5万m 用地规模≥1万m;建筑规模≥2万m 用地规模≥1.5万m;建筑规模≥3万m 用地规模≥5万m;建筑规模≥10万m 用地规模≥2.5万m;建筑规模≥5万m 用地规模≥3万m;建筑规模≥6万m 三环线以内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规划站点周边200米范围内涉及到的新(改)建项目;城市对外交通场站、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立交、公交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大型交通设施项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222222222222第三类项目 第四类项目 附表2-1

武汉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标准(试行)

类别代号 大类 中类 R 小类 类别名称 范围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用地